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样本条款

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之“一、百卓网络 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 “(四)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参数说明”之“1、营业收入预测”和“4、期间费用预测”。
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鉴于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0]第 1763 号)有 效期已过,天健兴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 1863 号),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兴化化工拟收购新能源公司股权项目所涉及新能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1 年 08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十字门城建股东全部权益出具的中和谊评报字[2018]11105 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8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评估情况如下: 按基础资产法评估,十字门城建总资产账面值 141,774.48 万元,评估值 344,473.92 万元,增资额 202,699.44 万元,增值率 142.97%;总负债账面值为 0.00 万元,评估值 0.00 万元,无增减值变化;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 141,774.48 万元, 评估值 344,473.92 万元,增值额 202,699.44 万元,增值率 142.97%。 按收益法评估,十字门城建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41,774.48 万元,净资产评 估价值为 351,498.00 万元,增值额为 209,723.52 万元,增值率为 147.93%。本次增资价格依据收益法评估值确定。 资产基础法以资产重置的路径,对存量资产按照市场价进行重置定价,通过 按照基准日当前的市场价格对主要资产进行重置价值的测算来体现企业价值,由于十字门城建公司的经营性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海润公司的存货-在产品开发成本,在按照假设开发法进行测算中,未考虑资产的时间价值,因此,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不能如实反映企业价值。 收益法是对企业未来预期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测算出经营性资产价值后,加上评估基准日的溢余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价值,能够更合理而且更公允的反映企业价值。结合本次评估对象的特点,按照企业提供的投资估算及项目开发进度计划等数据,结合项目周边实际在售楼盘的预售价格以及企业申报预售证审批预售价格情况,并考虑未来年度房价的预期增长幅度,测算出项目净现金流量,按照可比上市公司收益风险测算出的折现率折现,更公允地反映出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资产基础法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44,473.92 万元,收益法评估后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为 351,498.00 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仅高于基础资产法评估结果 7,024.08 万元,两者差异较小。 通过上述分析,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珠海十字门城建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 351,498.00 万元。
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根据江苏普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就无锡铧安拟增资扩股事宜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的苏普评报字(2021)第 017 号《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2021 年 2 月 28 日),标的公司评估情况如下: 473,626.68 万元,评估价值为 473,626.68 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3.24 万元,评估价值为 5,508.30 万元,增值额为 5,531.54 万元,增值率为 23,801.81%。
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进行整体评估,并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 根据《嘉达科技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102,459.58 万元,相比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评估增值 2,463.42 万元,增值率 2.46%。
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的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相关审计、评估数据和最终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交易各方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最终交易作价,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标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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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公司 2.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的情况。 若干事项的承诺函 4.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三年等情况。 6.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等情况。 7.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的情况。 8.本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9.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 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0.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所有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关于所提供信息及申请文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一、本人承诺,威宇医疗已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二、本人保证威宇医疗所提供的申请文件的纸质版与电子版一致,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申请文件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申请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本人保证威宇医疗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及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保证威宇医疗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威宇医疗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五、本人承诺,如因本人或威宇医疗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若干事项的承诺函 1.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3.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人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三年等情况。 5.本人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等情况。 6.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情况。 7.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8.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9.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所有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 担赔偿责任。

  •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5 月 30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 000 号法定代表人:黄河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碳排放资产管理服务及绿色电力证书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情况:万里扬能源公司主要从事储能电站投资和运营、电力市场现货交易、电力安全测试等业务,致力于“为新能源提供全景技术支撑,为电力系统提供柔性调节能力,为用户提供零碳用能解决方案”。

  • 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区 分 基 準 1 新聞社 次の基準のすべてを備えた日刊新聞紙を発行する新聞社 (1) 政治、経済、文化その他公共的な事項を報道し、又は論議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あまねく発売されること。 (2) 発行部数が、1の題号について 8,000 部以上であること。

  • 委託料 第4条 委託料は、金 円(うち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金 円)とする。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