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和争议 样本条款

适用法律和争议. 23.1 本销售条款与细则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由于本销售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通过如下方式解决 23.1.1 任何针对海道尔夫提起的或由海道尔夫提起的争议(除本条 23.1.2 项列举的之外),均应提交海道尔夫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买方通过签署本协议明确表示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适用法律和争议. A. 本合同应根据签订本合同的买方办事处的地点,适用下方所述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法律,并依其执行,依其解决相关争议。对于因本合同或者本 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有效性产生或者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申索,该司法管辖区 的法院应享有专属管辖权。适用法律的冲突法原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应不采用。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英国、瑞士、俄罗斯、独联体、土耳其、中东和非洲以及以下未指明的任何其他国家 瑞典,斯德哥尔摩 北美 美国特拉华州,威明顿 南美 巴西,圣保罗 中国、澳大利亚、大洋洲、印度 英格兰、新加坡 B. 因本合同或者其违约产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或申索,均应通过国际商会管理的仲裁,按照国际商会的仲 裁规则裁决。仲裁员应为一人。仲裁应以英语进行,仲裁裁决应用英语作出。可在任何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承认和/或执行仲裁裁决。为免存疑,依照仲裁规则可获得的紧急救济和临时救济应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侵权、侵权或者滥用知识产权 或工业产权(包括披露保密信息)申索作出的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救济。供应商应对仲 裁的存在、耹讯或证据披露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或其他信息以及任何仲裁裁定、决定或裁 决保密。 C. 供应商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必须于诉因产生后一(1)年内向合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否则构成永久放弃。争议未解决期间,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合 同。
适用法律和争议. 1. 本销售条款与细则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由于本销售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通过如下方式解决: a) 任何针对海道尔夫提起的或由海道尔夫提起的争议(除本条(b)项列举的之外),均应提交海道尔夫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买方通过签署本协议明确表示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b) 海道尔夫对买方提起的任何有关付款、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的争议,海道尔夫有权选择(但无义务)提交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及/或执行判决。
适用法律和争议. 本合同适用卖方注册办公室所在地的有效法律。
适用法律和争议. 意向书的解释、效力适用中国法,双方发生任何争议且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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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除持有浙江交工 2.4842%的股权外,汇众贰号无其他对外投资。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 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 核查意见 经核查,对于 (1) 保荐人认为: 1、 控制权变更后,发行人与新的控股股东京东方将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高效协同,联动上下游,赋能全产业链发展,深化前沿技术合作,致力成为 Mini/Micro LED 显示和解决方案领先者; 2、 京东方本次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取得华灿光电控制权,契合 Mini/Micro LED 市场发展态势,也有利于落实其 MLED 业务发展战略;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放弃控制权主要是为了助推华灿光电协同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及产品落地,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争取未来实现投资浮盈收益的同时,也能为珠海当地产业落地、产业链发展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双方促成本次控制权变更具备合理性; 3、 2021 年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更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更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业务拓展、生产运营、资金管理、人才管理等方面已采取应对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性。 (2) 3),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 京东方拟认购华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72,070,935 股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和 NSL的股份锁定期限均为 18 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京东方通过直接持有华灿光电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的华灿光电股份数量不会减少,相关期限安排互相匹配。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和和谐芯光持有华灿光电股份且京东方及其关联方为华灿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和和谐芯光已承诺不会单独、共同或协助第三方谋求华灿光电的控制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将拥有公司控制权且可以控制董事会进而全面参与日常经营决策,认定京东方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充分,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 京东方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电控,本次发行完成后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信息披露准确。 公司与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 評価方法 プロポーザルの作成要領」別紙評価表の項目ごとに、各項目に記載された配点を上限として、以下の基準により評価(小数点以下第三位を四捨五入します)し、合計点を評価点とします。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極めて優れており、高い付加価 値がある業務の履行が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90%以上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優れており、適切な業務の履行 が十分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8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おり、 業務の履行が十分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7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必ずしも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いないが、業務の履行は可能と判断されるレベ ルにある。 60% 当該項目だけで判断した場合、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が 困難であると判断されるレベルにある。 50%以下 なお、プロポーザル評価点が50%、つまり100点中50点(「基準点」という。)を下回る場合を不合格とします。

  •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 売買物件 売買物件は、末尾記載のとおりとする。

  • 契約保証金 免除 上記契約件名について、委託者 国立研究開発法人国立循環器病研究センター(以下「甲」という。)と受託者 ○○○○(以下「乙」という。)は次の条項により委託契約を締結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