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通 知 Clause in Contracts

通 知. 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以下简称“公司通讯” )须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递等方式,或按第 208 条程序采用网站刊载的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送达。给 H 股股东的公司通讯如以寄发方式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公司通讯,应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公司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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