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和公告 样本条款

通知和公告. 本基金于内地的信息披露方式将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的规定执行。基金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在香港进行信息披露方式的条款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7 月 (于 2022 年 7 月重述后的整合版本)
通知和公告. 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通知和公告. 本章程所述的通知以下列一種或幾種形式發出:
通知和公告. 公司的通知、通讯或其他书面材料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通知和公告.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之一發出:
通知和公告.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通知和公告. 公司的通知、通訊或其他書面材料、文 件(包 括但不限於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會議通告、上市文件、通函及委派代表書)(「公司通訊」)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幾種形式發出:
通知和公告. 42.1 本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派人亲自或通过送件人、邮寄、电报、电传、传真或电邮的方 式,将通知发送至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任何股东的地址(或若通过电邮发送通知, 则发送至该名股东所提供的电邮地址)。任何由一个国家邮寄至另一个国家的通知,将以空邮方式送递。 42.2 若由送件人派送通知,则将通知交付予送件公司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且于有关通知交付予送件人后第三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起视为已被接收。若通知是以邮递方式寄发,该通知于正确书写地址、付足邮资及将内含该通知的信件投寄后,即被视为已送达,且于投寄该通知后第五日(不包括开曼群岛的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起视为已经被接收通知。若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发出通知,该通知于正确书写地址及发出有关通知后,即被视为已送达,且于传送通 知当日开始视为已经被接收。若通过电邮服务发出通知,该通知于发送电子邮件至预期收件者所提供的电邮地址后,即被视为已经寄发,且于发送通知当日以及在毋须收件者告知已收取电邮的情况下,视为已经被接收。 42.3 若由于一名股东身故或破产而使有关人士对股份拥有权利,本公司可向有关人士发出通知,方式与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规定发送其他通知的方式相同,以及须注明收件人为有关人士,或身故股东的遗产代理人,或破产受托人,或任何类似的名称,按照由声称拥有权益的人士就此目的所提供的地址寄发,或按本公司的选择沿用假如有关股东并无身故或破产,可向其发出通知的任何方式,发送通知。 42.4 各股东大会的通知可以本公司章程细则所批准的任何方式,向每名附有权利于记录日期收取有关大会通知的股份持有人发送。但如属联名持有人,一经向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的联名持有人发出通知,该通知即属充份作出。而任何因身为股东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或破产受托人而获得股份拥有权的人士,将有权收取若非有关股东身故或破产则有权收取的大会通知,且概无其他人士有权收取股东大会通知。 42.5 本公司的通知可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予以公告。受限于《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