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送达. 本款补充: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及通信地址)准确无误,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由于一方联系方式错误、不详或者无法识别等导致无法送达,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送达方原因造成相关通知或者文件无法送达、拒绝签收,则相关通知或文件自寄送或发送后第 天起视为已送达。
通知送达. 为确保我们的通知能有效送达,请您务必正确填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当这些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未能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7.8
通知送达. 1、猎聘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推送通知、电子邮件、短信、公告】, 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通知送达. 12.1涉及本协议权利义务变化或其他必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如无法向对方直接送达或对方不予签收,可通过邮寄、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
通知送达. 1.双方同意基于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诉讼、执行等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应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通知送达. 甲方确认以公司注册地址: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 作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确认甲方或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直接送达、EMS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乙方确认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律文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及法律文书(包括各类通知、催款函、律师函、协议等文件,以及法院/仲裁机构/公证处送达的法律文书如开庭传票、起诉/上诉/证据材料、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等文件)。以直接送达或EMS邮寄通知的,以到达对方通讯地址视为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通知的,以发生时间为送达时间。一方按前述约定以上述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双方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正确、完整、合法、有效,若任一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或送达机关。如因提供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导致法律文书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若指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送达机关、本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送达人或送达机关将法律文书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送达。 双方指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非诉方式争议解决、仲裁、诉讼(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等程序。 上述送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效力,各方放弃提出异议、抗辩未依法送达的权利,产生的后果由各方自行承担。
通知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并作为仲裁或者诉讼时,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视为已送达。
通知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视为送达。
通知送达. 第五十五条 甲方确认以在乙方预留的联系地址/住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所有往来文书,以及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判文书在内的全部司法文书。甲方已充分知悉并认可乙方按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并认可乙方的通知事项送达方式,文书到达任一送达地址视为送达成功:
通知送达.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 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各方的联系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约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发生时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