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9 年 12 月 17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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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9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6 12 6 17 30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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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9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109 12 9 月 17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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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9 2021 12 9 月 17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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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9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內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 110 12 11 17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10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證券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由其協調其股東就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十五額度內,提供以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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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9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110 12 5 17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10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櫃)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作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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