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0 年 3 月 24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270 千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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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0 年 3 該公司爰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及上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申請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05 年 9 月 24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270 千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日經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841 千股,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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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04 年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0 年 3 24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270 千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6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閉鎖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計 802 張,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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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0 年 3 月 24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270 千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申請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8年8月9日經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256千股,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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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策略合作夥伴 關係;由東捷資訊擔任智慧製造之系統整合商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0 年 3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以內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已於 103 年 9 24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270 千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30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以內之額度,計 353,000 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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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0 年 3 年 8 24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270 千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1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 圍內,計 685 仟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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