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11 年 2 月 21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即 352 千股)為上限,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本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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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該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7 年 11 月 2 點之規定,經 111 年 2 月 21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即 352 千股)為上限,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本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 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476,000 股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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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11 該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並經 107 2 8 21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即 352 千股)為上限,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本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3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由該公司授權董事長協調股東提出對外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295 仟股為上限,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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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條及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11 點之規定,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並經 109 2 11 21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即 352 千股)為上限,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本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9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由該公司協調股東提出對外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1,547 千股為上限,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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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點之規定,經該公司 111 年 2 3 21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即 352 千股)為上限,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本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31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將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即 499 千股)為上限,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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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11 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於 110 2 3 21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即 352 千股)為上限,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本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3 日董事會通過後,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內,計 284 千股為上限,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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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該公司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條及「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11 點之規定,與主辦 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並經 110 2 9 21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即 352 千股)為上限,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本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7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由該公司協調股東於對外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337 千股為上限,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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