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之支付.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於 30 日內繳納。
違約金之支付.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屆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 為上限。不包括第12條、第13條所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額。 機關及廠商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得自應付契約金額扣抵或通知乙方繳納。
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自應付乙方費用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