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依據 样本条款

違規依據. (1) 承租戶違反本管理規則第四條第 3 款、第六條第 6、7、8、10、11、12、 13、14、18 款之任一規定者,經警告一次未改善,得按次數執行扣三點累計。
違規依據. 乙方違反本行政契約第 7 條第 1、2、3 及 4 款之任一規定,經警告 1 次未改善者,得按次數執行扣 1 點累計。
違規依據. (1) 承租戶違反本管理規則第一條及附屬生活公約之任一規定者,經警告、協調未改善,得按次數執行扣三點累計。
違規依據. 承租人違規本契約第18 條;第19 條第1、2、3 及4 款之任一規定,經警告1次未改善者,得按次數執行扣1 點累計,累積扣點達15 點時,將終止契約關係,逕付強制執行,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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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佐证文件名称及所在页码 系指能为投标产品提供技术参数佐证或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文件、资料名称及相关佐证参数所在页码。如直接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但与佐证材料不符的,为无效投标。

  • 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違約處理 (一)本契約所稱之違約金係指懲罰性違約金。無論甲方是否受有損害,乙方均應依本契約相關規定繳交違約金。甲方如因乙方之違約情事受有損害,並得另行向乙方追償。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乙方應繳交之違約金,如有不足,並得另行向乙方追償。

  • 違約金 第12条 乙が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甲は、違約金として次の各号に定める額を徴収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 個人情報の取扱 第33 条(個人情報の取扱)

  • 履約標的 (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如本案需求規 範說明書、投標須知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等資料(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 履約標的品管 (一)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