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性與合理性 样本条款

適當性與合理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範圍係屬都市計畫道路,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 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依 60 年 12 月 31 日府癸建土字第 122258 號 公告「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劃設在案,經 107 年 9 月 11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199908 號公告發布「變 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 (107 年 9 月 14 日生效),仍維持原劃設路線,故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 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通行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經協議價購結果,未能達成協議者係因 1 筆土地上公同共有22 人(持分1/72)所有權人未能全部取得同意,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適當性與合理性. 本案將針對分割作業錯誤致使路線偏差部分辦理補辦徵收,確保道路前後順接之完整性,以及使其道路現況與地籍圖冊相符,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又本案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公聽會,用地取得事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及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適當性與合理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 空間改善之 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用地範圍依 76 年 4 月 4 日府建四字第 147823號公告「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劃設在案,並經 108 年 11 月 15 日及 108 年 11 月
適當性與合理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以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範圍係屬都市計畫道路,並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仍維持本案計畫道路之規劃,且用地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與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都市計畫道路經通盤檢討維持本案計畫道路,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工程依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範圍辦理用地取 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10 年 3 月 11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適當性與合理性. 為保障私有財產,本案擬徵收之私有土地,已在工程設計及道路寬度規劃上檢討,考量民眾權益影響最小(拆除面積最少),環境衝擊最低及儘量利用既有道路規劃之設計原則辦理,以減少徵收用地面積及地上物拆遷、降低私有財產損失,使本計畫更具適當性。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並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經本府依程序進行整體評估案內農業用地經臺中市政府 109 年 7 月 3 日府授農地字第 1090159074號函同意農牧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等相關法定程 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為改善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路寬不足現象,道路拓寬工程完成後,改善地方便捷聯外動線,提升整體行車速率,增加道路使用者之便利性,並紓解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之車流,改善區域交通,促進地方發展,目前仍有必要進行拓寬。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用地範圍內經 108 年 12 月 19 日協議價購會議及 109 年 3 月 10 日及 4 月 28 日再次函詢協議價購協商後,於協議 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用地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

Related to 適當性與合理性

  •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地点:

  •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アンモニア ガスのノッキング性 ・炭化水素の露点 ・水分 ・その他の微量成分(油分、微量元素:V、Pb、Cl 等、 ジエン類、オレフィン類、有害成分:ベンゼン、トルエン等) ガスの性状等の測定方法及び監視方法は原則として下表のとおりとします。ただし、原料性状、プラント運転状況等から含有の可能性がない、又は一定範囲にあることが明らかな成分については必ずしも測定することを要しません。 項目 測定方法の例 監視方法 総発熱量 速応答型熱量計 連続監視 ウォッベ指数、燃焼速度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成分分析値 より算定 定期監視 比重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成分分析値 より算定 定期監視 硫化水素 ガス事業法に基づく方法 定期監視 全硫黄 ガス事業法に基づく方法 定期監視 アンモニア ガス事業法に基づく方法 定期監視 付臭剤濃度 付臭剤添加量とガス流量より算定 連続監視 炭化水素、水素、酸素、窒素、 一酸化炭素、二酸化炭素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 定期監視 ガスのノッキング性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成分分析値 より算定 定期監視 炭化水素の露点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成分分析値 より算定 定期監視 水分 露点計 定期監視 圧力 圧力計 連続監視 温度 温度計 連続監視 (注1)測定方法については個別協議により他の方法によ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注2)上記項目の測定記録は当社に提出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见 (1)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 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2)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与意见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