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價購 样本条款

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 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已於 111 年 7 月 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經協議交涉結果,土地所有權人林鳳英等 22 人同意與本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協議價購面積 0.162752 公頃,同意比率為 88.60%,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且未表達同意價購意願,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已於 107 年 10 月 26 日召開與土地所有權 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部分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協議價購. 本府於 106 年 3 月 2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及分別以 107 年 1 月 18 日府水養字第 1070013136 號
協議價購. 本案已於107年7月3日及108年7月26日召開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部分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惟部分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且於陳述意見期限內未同意價購或提出陳述意見,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 59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88 人,經協議 後所有權人李榮華等 71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 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45 筆(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 165436/200000)、面積 0.207167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77.94%。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農舍註記未解除套繪,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於期限內未表示同意,致未能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 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已取得 45 筆土地(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 165436/200000),惟尚餘 14 筆土地全部或部分持分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98.66%,僅剩 3 位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1 位所有權人無法塗銷他項權利(假扣押登記),故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
協議價購.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不參與土地開發。
協議價購. 本府分別於 107 年 11 月 27 日及 108 年 1 月 3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繼承人協議,部分土地因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及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等因素,未於期限內同意價購,致無法達成協議。 以上各種方式皆無法取得土地,為利工程之遂行,故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
協議價購. 已於 108 年 1 月 1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79.25%,其餘土地所有權人雖有意願與本府辦理協議價購,惟所有土地設有限制登記事項,致無法完成產權移轉手續,需以徵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