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價購 样本条款
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計 340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128 人,經協議後所有權人蔡志旺等 123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 議價購,協議價購人數 123 人(含台糖 1 人)佔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 96.09%,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328 筆,合計面積 69.49793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99.38%。案內未達成協議之原因,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或未辦繼承登記或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或認為協議市價太低( 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0.62%),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 綜上所述,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區段徵收、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 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惟仍有 0.62%私有土地無法取得,故本府基於工程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工程範圍內共計 9 筆土地涉私有產權,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40 人。經協議結果,計有陳○○等 36名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9 筆(含 6筆私有地及 3 筆公私共有地,其中 1 筆私有地為部分價購,其餘 8 筆土地為全部價購),價購面積 0.017357 公頃(占私有地總持分面積 88.30%)。剩餘 1 筆未能以協議取得全部持分之土地,所有權人游○○、游○○、游○ ○○等 3 人土地持分因債務關係設有查封登記且價購金額不足以清償債務,故無意願辦理塗銷;所有權人陳○○未能與本府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本案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另外,設定地上權或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故無法採用。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惟尚餘 1 筆土地部分持分因前述原因協議價購 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 已於 110 年 3 月 25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經協議交涉結果,土地所有權人 張純宜等 8 人同意本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協議價 購面積為 0.0456 公頃,同意比率 68.88%;其餘 4 名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因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無法同意協議價購;未完成協議價購之私有土地部分,因公益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已於 108 年 7 月 25 日召開與土地所有權人 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出席會議之所有權人因共有人數較多,期望以徵收方式辦理,其餘所有權人未於所定期限內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且未提出陳述意見,即視為拒絕參加協議,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協議價購.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98.79%,僅剩 4 位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2 位所有權人未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故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
協議價購. 於 106 年 3 月 2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並 分別以 107 年 1 月 18 日府水養字第 1070013136 號函
協議價購. 經屏東縣政府已於 106 年 6 月 20 日召開與土地 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因土地所有權人陳蘇秀霞君原同意協 議價購,但未能配合辦理後續買賣移轉事宜,致無法價購,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協議價購.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67.15%,僅剩 1 所有權人無出席協議價購會議且未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故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 師所查估土地市場價格,於 111 年 6 月 17 日召開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以及 111 年 10 月 6 日再函請部分繼承人與本局協議價購,惟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因繼承人未辦理繼承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經評估無其他方式可取得工程用地,本局爰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產權。
協議價購. 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者,指於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或協議價購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時,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 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
一、 第一項規範本辦法續保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