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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投资 样本条款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当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通过选择恰当的金融衍生品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给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 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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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衍生品 (1) 对于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及金融衍生产品按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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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见通用合同条款。(可修改或新增条款)

  •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

  • 节能产品 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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