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城集团最近三年的股权转让及股本变动情况 样本条款

铜城集团最近三年的股权转让及股本变动情况. 2005年8月 16 日,铜城集团原第一大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花园酒店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铜城集团的国有法人股 39,453,746 股转让给花园酒店,转让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 1.52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6000 万元;2006 年 12 月 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批复》(国资产权字[2006]1484 号)批准该项股份转让; 2007年2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北京大地花园酒店收购白银铜城商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7]21 号)表明对《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2007年3月 19 日,铜城集团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暨通过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铜城集团流通股本 70,557,503 股为基数,以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铜 城集团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每 10 股流通股股份获得转增 9 股,本次转增总股数是 63,501,752 股,转增后铜城集团总股本由 151,969,995 股变更为 215,471,747 股。 2007年4月 13 日,铜城集团股东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该项股权转让完成后,花园酒店成为铜城集团第一大股东;花园酒店系大地总公司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大地总公司成为铜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2007 年 12 月 25 日,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花园酒店、大地总公司与铜城集团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2007)]中长资(兰)债转字第 064 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将其享有对铜城集团合计 3521.96万元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花园酒店;作为债权转让的对价一部分,花园酒店将其持有铜城集团 200 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在铜城集 团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 30 日内将 200 万股股份过户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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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要求 A、 供暖期间,每周向国资中心修缮科书面通报供暖工作情况。 B、 供暖设施抢修必需严格执行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内容包括:供暖设施出现的损坏情况、维修情况、维修工作所用材料及抢修人员等。 C、 要求每校一表,工程完成后请学校的负责人到现场确认,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认可,盖校章并留有影像资料。

  • 維持管理 運営業務の承継)

  • 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磋商; (3) 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协议的审议程序 1、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適正な管理 受託者は、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に係る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き損及び改ざん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正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产品成立 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时,产品成立。当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亿元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

  • この契約書の規定により、受注者が増加費用を必要とした場合又は損害を受けた場合に発注者が負担する必要な費用の額については、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定める 賃金又は物価の変動に基づく請負代金額の変更)

  • 金融機関 金融商品取 その他の法 引業者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