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亦会从以下各方收集资料 样本条款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亦会从以下各方收集资料. (i) 你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日常业务往来中、 (ii) 代表你行事的人士提供你的资料、 (iii) 你使用中国银河国际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式及 (iv) 其他来源(例如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获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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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修正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 (5) 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甲方保证 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且对“标的股权”已足额实缴出资,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之情形;亦不存在针对“标的股权”的质押、司法冻结等影响“标的股权”转让的情形。

  • (議事録 理事会の議事については、法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議事録を作成する。

  • 投标邀请书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编号:YDFYXJ-20220902号)进行邀请招标。现诚邀贵方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并将有关项目概况及事宜告知如下: 1. 项目名称: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 2. 项目地点:扬州大学附属医院 3. 最高限价:4.6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4. 投标人企业资质条件: 4.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1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投标人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5.3 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拒绝对本单位的投标邀请书做出报价,但一经做出报价,即被视为认可以上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本单位在此后的三年内,将拒绝该公司参加本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 7. 投标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提供的增值税、各种税费、各种规费、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验收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维修费、人工费、管理费、资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使用费、进品商品关税等进口环节税、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等直至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利润,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同时投标人应将招标交易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被邀请的供应商应就以下采购清单中的货物及相关要求,在2022年10月10日上午10:30前,向本单位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单价及总价)。该报价一经本单位认可,即为签约的协议价,此价格为交货地验收价格,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装卸费和运输费等验收前所有费用。报价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报价资料均须盖章并封袋密封。货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协议条款”、投标邀请书和签约方的报价函将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9. 本项目不分包,报价时请详细列明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需求和具体参数,如因表述不详影响中标,责任自负。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工期要求 1、 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 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 竣工日以符合下列条件并获甲方签具竣工验收单之日为准。 (1) 全部竣工图纸和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通过甲方、乙方共同验收并完成整改。 (2) 乙方退场,施工场地腾空,移交完毕。 3、 甲方要求提前完工的,乙方应无条件满足甲方的要求。 4、 在施工工期内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以联系单签证为准,工期方可顺延;除此之外,工期均不得顺延: (1) 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工程量超过施工图工程量的 %)直接影响施工进度; (2) 不可抗力因素; (3) 乙方按要求提交甲供材料供应计划而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的; (4) 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原因。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保全義務 事業者は、解除の通知がなされた日から第66条第 1 項第 1 号ないし第 3 号に基づく引渡し又は第66条第3項若しくは第67条第3項による維持管理等業務の引継 ぎ完了のときまで、本施設(出来形部分を含む。)について、自らの責任及び費用において、最小限度の保全措置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関係書類の引渡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