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Clause in Contracts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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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每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集合计划的同一类别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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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现金红利转换为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的,再投资份额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为起始日,且需满足对应类别份额持有期的规定。本集合计划不同份额类别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交易账户设置的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别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同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登记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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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12 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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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本集合计划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即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收益为基准计提收益,每月支付一次收益;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T 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净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净收益全部计提给投资者,每一集合计划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当日不为投资者记收益; 6、 当进行收益支付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的集合计划份额;如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本集合计划平稳运行;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值,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份额持有人的份额保持不变; 7、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时,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将在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8、 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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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集合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净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净收益计入投资者账户,每一集合计划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不为投资者记收益;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选择的收益支付方式,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或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 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7、 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 T 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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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本集合计划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即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收益为基准计提收益,每月支付一次收益;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T 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净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净收益全部计提给投资者,每一集合计划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当日不为投资者记收益; 6、 当进行收益支付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的集合计划份额;如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本集合计划平稳运行;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值,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份额持有人的份额保持不变; 7、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时,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将在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8、 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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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集合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 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7、 投资者解约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收益分配; 8、 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分配权益;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 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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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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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季支付”,本集合计划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分红金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集合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收益分配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季支付;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者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益季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缩减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 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季度分红时支付; 7、 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 T 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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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