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是指将该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按收益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金额和比例根据持有该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集合计划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分红方式。投资者未作选择的,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
3、 本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每日计算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季度集中支付;当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有差异时,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具体原因;
4、 本集合计划收益每季度集中支付一次。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收益为负,则为投资者缩减相应的份额;遇投资者剩余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5、 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季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6、 投资者解约情形下(分红日除外),自上一分红日至解约日累计未付收益将统一按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并结算;分红日解约的,其累计未付收益将按解约当期实际净收 益一并结算;
7、 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管理人将于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投资者持有的权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美元份额的现金分红以 美元进行,美元份额的红利再投资以人民币份额的美元折算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但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份额面值的可能,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
4、 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即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
3、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收益为基准计提收益,每月支付一次收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份额不视为申购;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登记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
3. 本集合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 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由管理人决定,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现金红利转换为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的,再投资份额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为起始日,且需满足对应类别份额持有期的规定。本集合计划不同份额类别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交易账户设置的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4、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登记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