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资产托管人对其中的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进行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本合同约定方式披露,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作出说明。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国债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 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公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1) 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 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2) 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以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管理人履职报告;
(2) 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3)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 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 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 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 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并反馈托管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 人网站披露,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年,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按照《交易指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在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