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投資計劃 样本条款

集體投資計劃. 在下文(e)及(g)段規定規限下,在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內的每項權益的價值,應為於計算有關基金資產淨值同一天的每單位或每股資產淨值,或倘該集體投資計劃並非於同一天進行估值,則應為該集體投資計劃最後公布的每單位或每股資產淨值(如可取得)或(如無法取得上述每單位或每股資產淨值)該單位或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最後可得買入價。
集體投資計劃. 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證券市場掛牌、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除外)的價值,應為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相關子基金計算資產淨值的同日之資產淨值,或(倘若該集體投資計劃同日並無估值)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最後公佈資產淨值(如可得)或(如上述資產淨值不可得)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或緊接估值點前的最近可得買入價。 若無可得的資產淨值、買入價及賣出價或報價,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價值應不時按基金經理經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決定的方式釐定。
集體投資計劃. 集體投資計劃可被廣泛(最高 100%)用於投資金融衍生工具、固定收益證券及/或結構性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信貸違約掉期、次級投資級債務、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及其他資產擔保證券),並須承受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對手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集體投資計劃可能使用衍生工具的交易策略可能招致損失的部份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動盪、衍生工具與取決其價格的證券走勢關連性不完美、市場缺乏流動性,以及交易對手方的違責風險。 向中信建投提供授權,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中信建投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 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此外,假如銀行在 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中信建投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中信建投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銀行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中信建投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他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集體投資計劃. 不論於盧森堡或海外成立,即使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人並非機構投資人。
集體投資計劃. 17.1 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 / 股份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的單位 /股份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客戶未必能取回初始的投資金額。買賣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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