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 電爐、電熱、電渡、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12.5KW。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 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12.5KW。
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 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12.5KW 。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第 三 條 危險品行號商店(無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亦保證在該處所內,不從事間接或直接用火力、熱力、人工或動力之任何製造工作。 第 四 條 危險品行號商店(有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或製造本業貨品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馬力(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2.
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 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12.5KW 。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五)特別危險品行號商店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馬力(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