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样本条款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閣下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閣下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閣下以閣下同名戶口或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閣下須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閣下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行可以(但無責任)向閣下提供合理協助。因本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閣下要求,本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閣下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本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條款另有指明,閣下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c) 本行的存入途徑 (i) 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 (ii) 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銀行 (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帳戶持有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帳戶持有人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帳戶持有人須自行負責遵守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帳戶持有人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帳戶持有人以帳戶持有人同名戶口或帳戶持有人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帳戶持有人須就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帳戶持有人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帳戶持有人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銀行可以(但無責任)向帳戶持有人提供合理協助。因銀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帳戶持有人要求,銀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帳戶持有人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銀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銀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帳戶持有人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c) 銀行的存入途徑 (i) 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 (ii) 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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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