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易过户. 10.1 若任一共同持有人死亡, 在世的共同持有人应当为被受托人、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视为对登记于死亡的共同持有人名下的份额享有所有权或权益的唯一人士。
非交易过户.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述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况下的将基金份额从一个投资者账户过户到另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的非正常交易行为。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其他特殊原因是指除以上三种情况外,注册登记人认为合理且合法、合规或经监管机构批准以开展业务需要的情况。
非交易过户. 第九十五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应先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非交易过户. 12.1 若任何联名持有人死亡,幸存者应为获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为享有已故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的唯一人士。若任何持有人(并非联名持有人的一员)死亡,该已故持有人的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应为获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为享有已故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所有权的唯一人士。
非交易过户. 8.1 若任何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仅承认该等一名或多名的生存者为该等代表的联名基金份额任何所有权和权益的所有人,在出具受托人要求的死亡证明后且(若就任何基金份额的证书已签发)在该等生存者交出其有权享有的基金份额的相关证书后,可以依法以该等生存的一名或多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签发适当的新证书。
非交易过户. 17.1 联名持有人 如果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死亡,则该联名持有人中的一名或多名尚存人士应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对已故人士的基金份额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持有任何权益的唯一人士,在出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所要求的死亡证明以及(如就任何基金份额签发了证明书(如有))递交相关证明书后,则该名或多名尚存人士应有权获得以其名义(视情况而定)正式签发的新证明书(如适用)。
非交易过户. 第九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包括但不限于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等组织所要求的相关情况)。
非交易过户.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应按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持有本产品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
非交易过户. 8.1 如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身故,则一名或多名尚存者应获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认可作为拥有相关份额的任何所有权或权益的唯一人士,而在出示受托人可能要求的有关死亡证明后及在就任何份额(当时已就此发行一份证书)交付相关证书的情况下,一名或多名尚存者应有权拥有一份以他或他们(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义妥为发出的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