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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退票 样本条款

非自愿退票. 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 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非自愿退票. 由于本条件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十章第二条所列的原因之一,旅客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非自愿退票. 8.6.1 非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含税款),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2) 如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及相应税费和燃油附加费,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手续费,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3) 如班机在非客票所列经停点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舱位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降落地至到达站票价,优先选择适用的承运人运价。如果降落站至到达站没有公布运价,则退还降落站至到达站之间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款。 (4)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要求退票,不收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非自愿退票. 9.3.1 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非自愿退票: 9.3.1.1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含税款),不收取退票费; 9.3.1.2 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款项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的票价及税费,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款项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 9.3.2 除另有规定外,联程航班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按照本条件第 9.3.1 款办理。 9.3.3 旅客分别购买的非联程航班的多航段客票,各航段客票分属不同运输合同,若其中某段或几段海航航班不正常,则发生不正常航班的海航客票按本条件第 9.3.1 款规定办理;其他正常航班客票退票手续须由缔约承运人根据客票使用条件 9.3.4 在非客票上列明的地点发生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退票,须凭始发站登机牌原件、不正常航班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纸质客票还须提供旅客联原件或复印件)。
非自愿退票. 1. 填开在 898 首都航空国际客票的首都航空国际及地区航段、首都 航空国内航段航班不正常,非自愿退票规定如下: (1) 如果客票完全未使用,退还旅客购票时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不收取退票费。 (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将旅客购票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减去已使用航段的相应票款,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来回程航段中的已使用航程其运价按照 1/2RT 计算)。 (3) 在同一票价计算组内,按照整个行程计算票价(throughfare)的联程客票,如果国际/地区航段已使用,throughfare 票面价不退。 (4) 退票时如需汇率转换,汇率按原出票日期计算。 2. 填开在非 898 首都航空国际客票的首都航空国际及地区航段、首都航空国内航段航班不正常,如旅客要求退票,首都航空为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的证明,请旅客在原出票地办理退票。
非自愿退票. 因本条件 3.3.1 所列任何一个原因导致旅客要求退票的,则: 12.4.1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票款及税费,免收退票手续费; 12.4.2 客票已部分使用,应从全部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将其余额与未使用航段的票价比较,取其高者退还旅客,但不得超过原票价总额,未使用的税费退还旅客,免收退票手续费。
非自愿退票. 11.6.1 乘坐川航航班的旅客,由于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 预见的原因以及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原因造成未按运输合同完成运输而使旅客申请退票,称为非自愿退票。 11.6.2 非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1.6.2.1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含税款),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11.6.2.2 如客票已部分使用,应从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的散客或团体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款,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11.6.2.3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要求退票,不收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非自愿退票. 河北航航班因航班取消、出港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导致旅客要求退票的,河北航应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3.6.1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含税款),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13.6.2 如客票已部分使用,应从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的散客或团体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款,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13.6.3 如班机在非客票所列经停点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舱位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如果降落站至到达站没有公布运价,则退还降落站至到达站之间公共交通工具(大巴、动车/高铁/轮船二等座)的票款。在同一运输工具出现几种符合条件的运价时,选择中间水平的价格; 13.6.4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要求退 票,不收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非自愿退票. 按照《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中 3.1.3 和 3.2.5 条款执行。
非自愿退票. 按附录 4《首都航空国际不正常航班非自愿变更、退票规定》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