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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 样本条款

项目结算. 按每月 1 结,月结算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服务成本经采购人确认后,按月支付。
项目结算. 1、 在合作经营期间,因乙方提供了船舶,甲方每年定期向乙方支付定额的船舶固定资产使用费作为乙方固定收益。同时,依据合作经营原则,甲方在财务上对本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项目结算. 1、 项目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税款(税率 %)为人民币 元(大写: ),含税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详见附件二。 2、 本合同实行总价包干,项目总价为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系统、人工、交通、食宿、安全及保险、项目税费、合理利润等全部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 本合同约定的税率、税费随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对税率、税费进行调整的,则本合同不含税价格不作调整,税费按最新税率计价后作相应调整,甲方按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格进行付款。执行新税率的时间以税收法律政策文件中规定的执行时间为准。 4、 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合同款: (1) 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30%,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项目的预付款。 (2) 系统正式上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35%,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项目到货款; (3) 系统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30%,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项目验收款。 (4) 系统安装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满一年,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5%,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4、 甲方将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合同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名称为 ,税率为 %),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关款项。如因乙方银行账户问题或乙方出具发票发生迟延,则甲方付款相应顺延,乙方仍应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开票信息如下: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000号广州塔一楼 6、 乙方银行收款资料如下:
项目结算. (1)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格后三十(30)日内将竣工结算报告提报甲方。由政府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依据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计量、计价政策文件、相关规定、施工同、材料设备批价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审核确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建安工程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二(2)个月内审定完毕。如未能在时限内审定完毕,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申报的结算金额; (2) 项目结算依据包括: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纸,政府方、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计日工及其他经采购人、监理认可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文件、函件、图片、传真、备忘录、洽商等全部资料; (3) 工程建设期间,遇到更换定额等政策性调整,工程结算时,执行同签订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下发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项目结算. 50.1 合同签订后,根据每月实际采购医用耗材的总量按实结算。如有变更,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结算. 1、 甲方按照约定,电汇到乙方指定帐户。 2、 付款方式: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五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的 30%,提交所需单据,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金额。 3、 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符合国家要求的有效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本合同复印件; (3) 加盖中标人公章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复印件; (4) 甲方出具的设备安装验收单。
项目结算. 本项目提供的为年度回收处置预计数量,结算根据实际回收量并根据中标单位的回收和处置单价按实进行结算。
项目结算. 11.1 甲乙双方商定,分两期支付货款。一期支付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剩余款项105000元(壹拾万零伍仟元整)二期支付。 11.2 一期支付期限为2024年12月12日。 11.3 二期支付期限为2025年12月12日。
项目结算. 在甲方与乙方书面协商一致,且不增加项目成本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方案进行局部修改或变更,合同金额将不作增减。结算价款不能超过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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