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基新技术 样本条款

鸿基新技术. 变截面强度预制构件 2013207650656 实用新型 2013.11.29
鸿基新技术. 根据鸿基新技术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万寿路 00 号 X0 栋B-394(信息申报)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9 年 4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4 月 9 日-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翻译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鸿基新技术 100.00%的股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持有的上述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合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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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乙方: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保证人):朱蓉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效力恢复 10.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当日的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10.2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 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 测量范围 0-200℃;最小分度值:1℃;允许误差±1℃。

  •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