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样本条款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卫龙武、卫海。 2、 持有公司 5%以上(含)股份的股东:海贝尔、南京迪凯、博壹汇。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五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5、 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前述关联方重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列示) 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南京无方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卫海持股 90%,其母亲担任执行董事 南京泽阳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无方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持股 100% 泰安苏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无方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泰安世界之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卫海持股 70%,其母亲担任经理;实际控制人卫龙武担任执行董事 泰安银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泰安世界之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 泰安鸿浩永和置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卫海持股 70%并担任董事长 泰安市鸿展天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卫海担任董事 泰安厘同鸿浩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卫海担任董事长 江苏嘉鸿同创置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卫龙武持股 47% 泰安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安世界之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7.5%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卫海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吊销) 南京天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卫龙武持股 34%的企业(已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吊销) 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南京市江宁区翼多佑佑电子商务经 营部 董事阮中飞的配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南京司佑司米商贸有限公司 董事阮中飞的母亲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北京即时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麦伟洪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北京同文世纪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麦伟洪的配偶持股 50%,并担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麦伟洪的配偶的哥哥持股 50% 北京吾译超群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麦伟洪的配偶担任董事长 北京同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麦伟洪的配偶持股 68.2143%;独立董事麦伟洪的配偶的哥哥担任总经理 6、 公司共有 3 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关于公司的主要财产”之“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公司的关联交易 1、 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司道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创道投资,实际控制人为乔晨。前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股东”。 (2)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创道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道投资仅投资了司道股份,无其他对外投资。 (3) 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除乔晨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司道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还包括王华、薛迅,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股东”。 (4) 关联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司道股份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审计报告》,公司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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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承诺,宜宾纸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暂停转让在宜宾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尚未完成,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均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将在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行为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宜宾纸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在宜宾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印章及签字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系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若交易对方违反上述任一承诺的内容,交易对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歌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马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路加精工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青岛北航智能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北航研究院”)、青岛歌尔长光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长光研究院”)及北京古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古点科技”)共同投资 1,000 万元设立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具体持股及出资情况请参照本公告“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青岛北航研究院及青岛长光研究院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集团”)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北京古点科技为歌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天津小蜜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