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马曙光
农银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00x民生金融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马曙光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地址:xxxxxxxxxxxx0x凯恒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鉴于甲方拟设立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接收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甲方发行的单期或单个理财产品委托乙方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如有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就单期或单个产品另行签署备忘录进行约定。乙方受托托管单期或单个理财产品后,双方就该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的约束。甲方保证产品合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
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并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行为。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办理理财产品每只(每期)产品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每只(每期)理财产品成立
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每只(每期)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投资者的身份及理财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投资者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
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15.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16.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17. 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交易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名单监控等反洗钱义务,并为乙方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协助。就甲方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甲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产品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和影印件。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甲方应确保所管理资金来源及用途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18.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4.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20年以上;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
9.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第三条 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协议所称托管财产是指每只(每期)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协议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每只(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附件一)。
(三)甲方在每只(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协议项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四)理财产品通过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五)甲方在每只(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XX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在收到每只(每期)理财产品成立通知、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同时收到甲方发出的起始运作通知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七)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协议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6.乙方就具体每只(每期)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财产的托管职责始于该期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财产到账之日,终于该期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2.托管账户名称为“甲方全称-理财产品名称”(以实际开立为
准)。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及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甲方应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5.乙方于银行间工作日 T+1 日上午 9:30 以前向甲方提供T 日资金调节表,全面反映资金托管账户进出及余额情况。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为每只
(每期)理财产品办理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
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每只(每期)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需
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在该系统发起申请,乙方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户名一致,预留印鉴应至少留一枚托管人印鉴。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应经托管人审核。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托管人保管。
(八)其他账户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九)除开户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本银行理财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或传真告知乙方理财产品所对应的交易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二)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发送数据,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 日20: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把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或邮件发送给乙方,券商提供电子对账数据的,应保证电子对账数据与纸质盖章版对账单一致,以便乙方进行
对账。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到期违约债券处置(到期违约的定义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下称《规则》)),甲方应自行负责寻找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商定、协议签署等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所涉环节,乙方不参与上述业务,仅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人职责(包括根据管理人指令将资金调入产品托管账户或自托管账户划至DVP 账户)。相关违约债券处置的全部责任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此外,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如须乙方配合甲方根据《规则》向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出具《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下称《承诺函》)的,各方一致确认,虽然《承诺函》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出具,相关承诺事项视为全部由甲方单方作出,因其违反/不符合《承诺函》导致的全部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确认并承诺:如乙方因在《承诺函》所承诺事项而被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追责,导致乙方对外偿付及其他任何损失的,将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
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资金清算路径为从甲方或销售机构资金清算账户划入募集资金至托管账户。资金清算模式根据销售机构的账户开立情况,设置为全额交收或净额交收。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销售机构的资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按照资金全额或者净额结算。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收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下一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
比例或限制违反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各单期或单一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事项的监督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为准。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乙方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投资事项超出本协议约定不承担责任。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时,甲方对理财产品的监督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将调整事项以书面盖章方式及时告知乙方,并为新品种或新标准的托管流程设计和系统开发上线预留合理准备时间。
2.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3.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每只(每期)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4.如果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进行投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回复乙方。在限期内,乙方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以及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对理财产品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先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5. 乙方对理财产品投资限制的监督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开始,至理财产品进入清算期止。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托管行综合服务平台或托管网银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同意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甲方给乙方传真指令或原件指令。
在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指令启用函(附件四)。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甲方公章。
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附件二)(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签字/印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的传真号码、邮箱、电话号码等。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
方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用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明生效时间的以本协议签署日期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书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早于甲方确认的时间,则以甲方确认时间为准。xx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在管理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下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印章
/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甲方选择以下 (2) 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托管行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托管行综合服务平台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
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托管行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托管行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甲方应至少在产品成立日前一日,通过预留传真或邮箱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告知乙方本产品的资产代码。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2)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对于甲方通过上述(2)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甲方
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具体操作方式分别按照以下第(3)、(4)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3)甲方选择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特殊情况下,甲方无法使用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应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甲方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更新通知,并加盖甲方在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
(4)甲方快递寄送或现场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传递指令
如需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供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的指令发送方式变更通知书。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协议、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将指令发送给乙方。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个工作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乙方。正常情况下由乙方依据甲方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完成出金。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甲方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甲方应与乙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3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向乙方出具无需银行间成交单授权书的,甲方应在首笔银行间交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乙方,如甲方未通知乙方,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将指令
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 15:30 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预留电话与乙方进行确认,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 2 个工作小时,因甲方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乙方操作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不承担审查义务。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
/签字后传真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若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由甲方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乙方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乙方在履行了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甲方此类违反《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委托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理财产品、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对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预留电话号码、预留邮箱,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出具的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指令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
对于因没有充足资金致使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过错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
核职责,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书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对于发送批量支付指令的,批量支付文件格式按照乙方要求编制。因甲方提供的批量支付电子版文件要素缺失、要素有误、与纸质版不符等问题,致使划款延误、失败、或错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名义对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估值日指份额净值归属日且该日的份额净值需对外披露的日期。
(三)估值对账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对账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工作日核对。如遇银行间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方法
农银理财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理财产品的具体估值方法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净资产/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净值是指本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负债总额中含本产品该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已计提的费用将计入产品负债,未计提的费用不计入产品负债。
其中,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坚持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具体计量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回购按成本估值,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进行估值;
4.债券投资一般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估值。
5.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上市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非上市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净值估值;
6.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从该债权的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出发,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在选择估值方法时关注的各种因素,并结合专业判断,采用现金流折现法或其他有充足证据表明能够准确估值的方法,并在可合理取得市场参与者假设的前提下选取适当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参数;
7.股票投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优先股采用现金流折现法估
值,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其他品种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通行做法估值;
8.甲方作为会计主体负责制订资产会计核算办法及估值办法,并定期与乙方进行核对,以保证双方账务处理一致性。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估值办法进行会计估值与处理,定期与甲方核对,如有不一致双方共同查找原因。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2.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甲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甲方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条 费用与税收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理财产品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管理费率在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附件一)中明确,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
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托管费率在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附件一)中约定,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
其他费用指令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划付。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
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
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季度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半年
度报告 20 个工作日内、年度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数据的复核并反馈甲方。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每只(每期)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如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清算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清算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xxxx,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
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双方的保
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及无效而免除。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托管业务专用章且首期理财产品项下全部初始理财资金转入本协议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至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时终止,届时甲乙双方将另行签署协议终止证明文件。协议终止时如尚有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存续的,存续理财产品不受协议终止影响,继续适用本协议。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如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托管业务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自乙方业务终止函送达甲方之日终止: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有证据证明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其他违法犯
罪行为,或甲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中国认可的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或甲方涉嫌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中国认可的制裁规定等。
(六)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协议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协议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协议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协议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一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协议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
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批准、要求、授权、指示或其他通信(统称“书面文件”)均须通过双方认可的安全、恰当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发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书面文件,以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方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书面文件由专人递送,在送达另一方住所时视为到达另一方;如果书面文件通过邮资付讫、要求回执的挂号信发出,以签收回执视为送达另一方;如果书面文件通过特快专递发送,以快递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收件方拒绝签收的,于拒收日/退回日或寄出之日满七日(以较早者为准)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前期备案的联系方式,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按原联系方式送达。因联系方式信息变更未成功送达的,退回之日或寄出后满七日(以较早者为准)视为送达之日。变更方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影响送达的合法效力。本协议所列联系方式同时作为各自的公证文书、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受诉法院、公证机构以本协议约定的书面方式送至该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农银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