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所建議之路線,方案一所提 A、B、C 之三個路 段均需新建高架橋跨越海線鐵路,目前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已積極規劃海線鐵路高架化,此部分之立體交叉 介面短期無法有一確定的結論,且上開三個路段非屬大 甲區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須另行都市計畫檢討變更,耗時長久;另規劃方案二所提終點設置在外埔區水美路 或二崁路,本府於基本設計階段已評估由市 132 線銜接 水美路往大甲之道路,與所有權人所建議之路線(規劃方 案二)相似,主要評估說明如下: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溫寮溪旁(甲后路至經國路)聯絡道路新闢工程(非都市計畫土地)」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北段 719 地號內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1615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20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 計畫目的:為辦理溫寮溪旁(甲后路至經國路)聯絡道路新闢工程(非都市計畫土地)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0 月開工,113 年 12 月底完工。
(四) 主體工程:道路及橋樑工程。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及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且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使用交通事業得徵收之情形。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臺中市政府 109 年 6 月 3 日簽影本及臺中市政府 109 年 6 月 1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44917 號函影本,由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
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 109 年度(已簽奉保留至 110 年)及 110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項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屬非都市土地用地,依該要點第 3 點規 定辦理,已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建築密 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 地,及依該要點第 5 點應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 內且於公聽會上揭示及說明。用地勘選為非都市計畫區,屬線形道路,已多使用公有土地,所規劃之道路斷面配 置、寬度、區位、面積等,皆有必要性、合理性,故已 就最小範圍為之且無其他替代地區。
(二)工程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 規定使用交通事業得徵收之情形。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道路工程範圍西起xxxx 0 xxxx,x至甲后
路,而本工程為非都市計畫土地,長度約 1,650 公尺; 再連接本工程都市計畫土地路段(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長度約 1,100 公尺,合計開闢長度約 2,750 公尺,寬度
15 公尺。另用地南、北側為特定農業區及山坡地保育區,沿線多種植水稻、果樹及短期葉菜之農作改良物。
(四)擬徵收坐落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北段 719 地號內等 4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11615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五)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皆為農林作物,其土地改良物之使用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另工程用地範圍內現況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已列入徵收,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六)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大甲區是大安區及外埔區生活圈之發展中心,因宗 教信仰之活動及上、下班車流人潮多,尤其例假日經常 自外地湧入大量旅遊車次,道路乘載量不勝負荷,致使 銜接通往大甲市區之道路交通壅塞與瓶頸路段產生,為 紓緩國道三號大甲交流道通往大甲市區三環路、甲東路 及甲后路之交通壅塞情形,故新闢本道路工程,有助於 增加行車之安全性及便利性,建構東西向完善交通路網,新增市區通往國道之替代道路,故本案道路之開闢,實 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復經臺中市政府 109 年 6 月 1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44917 號函簽奉核准開闢。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位於大甲區及外埔區,開闢範圍西起經國路,東至甲后路相接,長約 2,750 公尺,道路寬度 15 公尺,其中都市計畫土地路段已全數協議價購,餘非都市
土地約 1,650 公尺坐落於大甲區義水段、xxxxxx x、xxxxxx及外埔區大東段,為本案徵收計畫範 圍,未來完工後可供鄰近地區居民永久使用,並可紓解 國道三號大甲交流道附近道路往市區之交通量。工程範 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四周環境因素,已納入既有道路、公有土地並避開環境敏感地區,遵循拆遷房舍數量最少 原則,且依據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內政部「市 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相關規定設計道路段面 配置雙向四車道(單向 1 汽車道 3.25 公尺及 1 機慢車道
3.5 公尺,其中慢車道分為機車道 2 公尺與自行車道 1.5
公尺,採標線分隔)之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西起為銜接台 1 線經國路、終點為甲后路 四段,本計畫路線係考量現地地形、道路等級和設計速 率決定公路幾何現形之尺度,並使公路容量符合經濟效 益,為路線最短、沿線建物拆除最少,可直接紓解穿越 性車流。本計畫路線將作為市 132 線替代道路,工程完 工後將建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大甲交流道附近道路往大甲區之交通 流量,降低因交通瓶頸致產生之交通事故,保障用路人 行車之安全。
所有權人於協議價購會提出建議其他路線:
1. 規劃方案一(A 路段):所建議劃設之路線需穿越鐵路。
(現況無道路,需新設地下道)
2. 規劃方案一(B 路段):所建議劃設之路線需穿越中山公園及鐵路。(現況無道路)
3. 規劃方案一(C 路段):所建議劃設之路線需穿越都市計畫區之機關用地。(現況無道路)
4. 規劃方案二:所建議劃設之路線終點設置在外埔區水美路及二崁路。(如路線 4、5)
所有權人所建議之路線,方案一所提 A、B、C 之三個路 段均需新建高架橋跨越海線鐵路,目前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已積極規劃海線鐵路高架化,此部分之立體交叉 介面短期無法有一確定的結論,且上開三個路段非屬大 甲區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須另行都市計畫檢討變更,耗時長久;另規劃方案二所提終點設置在外埔區水美路 或二崁路,本府於基本設計階段已評估由市 132 線銜接 水美路往大甲之道路,與所有權人所建議之路線(規劃方 案二)相似,主要評估說明如下:
(1)所評估規劃方案二(路線 4、5)總長度分別約為 3.07 及
3.765 公里,單位面積造價以 2 萬計,工程費約為 9.21
及 11.295 億,工程經費遠高於匡列經費 6.75 億元,且水美路沿線屬房屋密集區,房屋拆遷的阻力較大,又因沿溫寮溪沿岸之現有路寬約為 4.5-6M,水美路現有之道路寬度約為 8.6-12M,路幅不足,須拓寬與擴大辦理用地徵收作業。
(2)所有權人於方案二所規劃之 2 種路線,皆為新闢道路非使用既有道路作延伸,徵收私有土地範圍更大,其新增之用地徵收與地上物補償費分別需增加 1.6 及
1.15 億元,影響層面更多,不符合道路規劃之「迴避」與「減輕」的原則,且其路線 4 需穿越國 3 高速公路,目前高速公路之涵洞寬度約為 6 公尺,路線 5 則需新
建穿越箱涵,拓寬或新建方式可採管幕工法,惟管幕工法工程造價高,已大幅超過原匡列之總工程建造費。
(3)綜上,所有權人所建議方案皆有違徵收損害最小原則,且原規劃路段(圖例甲)範圍內計 24 筆土地,其中 23
筆土地已完成協議價購,僅餘xx人 1 筆土地,經評估最佳可行方案,仍維持所規劃之徵收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新闢道路工程為永久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及以地易地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本案屬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且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故應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係屬非都市土地,不符合都市土地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國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故無法採行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本案業於 109 年 11 月 20 日召
開協議價購會及 110 年 1 月 15 日、110 年 5 月 5 日再次
函詢協議價購協商,經協議後共計有 50 位所有權人同意,其餘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作業。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所徵收之道路用地為強化地區對外聯繫橫向道路之連結性及可及性,依據交通調查資料顯示甲后路及甲東路口服務水準為 D 級,於尖峰時段並無法有效舒緩車潮,亟需改善,故本案於道路規劃報告以民國 130 年為交通量預測目標年,預測大甲聯絡道路於目標年之尖峰小時交通量單向約為 660-1,000CU/小時之間,最大尖峰小時交通量約為 1,000CU/小時,故將「C」級設定為道路服務水準之下限,爰規劃雙向四車道之配置,另週邊道路系統以及銜接路口將因本案工程完工後間接受到正面影響;1.國道三號大甲交流道銜接大甲聯絡道之東側單向路段交通量將減少 250CU/小時 2.甲東路以西將減少 60-87CU/小時之間、甲后路五段交通量將減少 317- 347CU/小時之間 3.甲后路五段連接穿越地下道之交通量將減少 88-108PCU/小時之間 4.水源路銜接中山路一段之交通量將減少 337-370PCU/小時之間。綜上 4 點為目前進入大甲市區之常用路段,開闢後對區域交通之便利性及安全性將有顯著得提升,減輕既有道路系統之交通負荷,亦對於產業發展及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實有必要加以闢建。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路段屬非都市計畫土地,位於大甲區義和里、xxxxxxxxxx,xxxx 0,000 xx,
xxx 00 xx,xxxx政府民政局 109 年 12 月人口統計資料,義和里、水美里及大東里現況人口共約 15,532 人,其幼年人口約為 12.4%,青壯年人口約為
74.0%,老年人口約為 13.6%;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4
筆,土地所有權 28 人(其中 7 人已歿)。工程開闢將健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助於xx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大甲交流道往大甲市區之車流,並串聯現有水美街、水源路 128 巷、順天路、經國路(省道台
1 線),提升沿線道路服務功能及安全性,促進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及改善地方生活品質,建構鄰近交通路網對外之聯通性及便利性。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依本市外埔區公所 110 年 1 月 15 日外區公建字
第 1100000704 號函查明結果,本案工程範圍內無符
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且無合法可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或設施,故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不發生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開闢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設施,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對居民之健康風險,不造成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次徵收範圍為非都市計畫土地,為線形道路,工程完工後,可改善東西向交通路網及對外之聯通性,有助於沿線土地使用效率提升,進而活絡地區產業及增加相關經濟產值,將有增加其他稅收之機會。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範圍內農作物包含水稻、果樹及短期葉菜,且多已協議價購;現況部分雖有作耕作使用,但其影響耕作範圍小且非屬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亦無漁牧產業鏈之情形,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僅線形徵收,徵收計畫範圍內主要產業係以農業為主,多屬部分徵收,僅徵收沿線個別私有土地部分,徵收後原有農地仍能繼續作耕種使用,不會因土地徵收導致離農情形而減少農業人口,另範圍內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致造成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且開闢後可改善東西向交通路網,有助於土地合理使用,促進閒置土地再建設並增進區域繁榮,故整體而言對就業及轉業人口為正面影響較多。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費用分年編列合計 3 億 6,000 萬元整;000 xxx 0 x 0,0000 xx,000 年已實際撥入 2 億元,由「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本案地價及土地改良物等相關補償費金額總計新臺幣 7,412,602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預算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徵收範圍內沒有xxx業,沿線多以農業為主,範圍內之農作物包含水稻、果樹及短期葉菜,且本案非屬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故不發生影響。另工程完工後可透過建立安全、便捷之路廊,以促進鄰近地區農林漁牧相關產業往來、運輸之順暢,增進農林漁牧業之整體發展。另業經臺中市政府 110 年 4 月
15 日府授農地字第 110009032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已考量整體規劃,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並儘量減少畸零地產生,本案道路工程完工後,將改善原有道路服務水準,提升生活機能。另本案工程範圍內主要為平面道路設計,將維持既有道路橫交之功能,達到整合地方道路之需求。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
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市容美觀,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另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4 月 12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80036243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路興建工程」規定判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10 年 1 月 12 日中市文
資遺字第 1100000339 號函,本道路工程範圍內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為國道三號通往大甲市區新增道路,可健全區域交通路網,提升生活機能。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國道三號大甲交流道往大甲區道路交通壅塞之情形,使車輛進出更為順暢安全,有助於改善xx區域交通環境,地方發展更加xx,且亦增進xx土地農田利用,促進xx土地作更有效規劃使用,整體而言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將有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且道路打通屬線形工程,故對地區生態環境不發生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4 月 12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80036243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
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路興建工程」規定判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道路完工後能串連現有道路,並改善交通瓶頸路段,完善鄰近地區之交通路網,對xx居民與社會整體實有正面助益。未來將銜接依都市計畫內容開闢路段至經國路,健全大甲區東西向聯絡道路,提升生活機能與交通效益,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與社會整體實有正面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一,本府依永續發展的理念,預計工程完工後可紓緩交通打結及壅塞等狀況,改善交通服務水準,有助於本區整體發展,並可提升交通便利性結合區域交通網絡,健全都市功能與配合地方發展,落實市政建設,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
道路工程完工後供公共使用,可增加民眾通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利用之目標,道路施工將採順應地形、地勢,環保節能,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且工程完工後可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是基於永續發展的觀點,本案工程土地徵收作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皆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促進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本案工程用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大甲區是大安區、外埔區及鄰近鄉鎮生活圈之重心,大甲車站及甲后路常有大量通勤人潮及過境車流且交通號誌多,導致連接交流道往大甲方向之甲后路交通嚴重壅塞,冀透過本案計畫道路之開闢,建構完善東西向交通路網及對外之聯通性,以紓緩目前國道三號大甲交流道往大甲市區之交通壅塞情形,提升出入之安全性及改善周遭環境品質,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
2. 必要性:
(1)興辦事業必要性:
本工程為非都市計畫土地,位於大甲區義和里、xxxxxxxxxx,xxx 0,000 xx;再連接
都市計畫土地,長度約 1,100 公尺,合計開闢長度
約 2,750 公尺,寬度約 15 公尺,因甲后路(市 132
線)匯集三環路、大馬路、甲東路等車流,且又為國道三號通往市區之主要幹道,故依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相關規定設計道路段面配置雙向四車道 (單向 1 汽車道 3.25 公尺及 1 機慢車道 3.5 公尺,
其中慢車道分為機車道 2 公尺與自行車道 1.5 公尺,採標線分隔),本工程分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計畫區兩期施作。工程完工後將紓緩交通打結及壅塞等狀況,提升交通道路服務水準,提供用路人更完整的道路服務,落實市政建設及促進地方發展,故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申請徵收必要性(其他取得方式評估):
本案私有土地共 40 筆(公聽會列計 41 筆,其中 1筆為改制升格之農田水利署) ,合計面積為 1.639842 公頃,為保障土地之所有權人財產權益,
本案業於 109 年 11 月 2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及 110
年 1 月 15 日、110 年 5 月 5 日書面協議價購,合
計同意協議價購面積為 1.523692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面積比例為 92.92%。惟部分所有權人未於 109 年 12 月 15 日、110 年 1 月 28 日及 110 年 5 月
14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且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經評估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及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取得皆不適用,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3. 適當與合理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道路規劃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使用之土地面積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計畫道路之開闢,可建構大甲區完善東西向交通路網,以紓緩目前國道三號大甲交流道往大甲市區之交通壅塞情形,提升地區道路服務機能,減輕既有道路之交通負荷,對於產業發展及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因此辦理本案工程實有必要。
(3)用地取得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用地範圍內經 109 年 11 月 2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協商,為保障各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又於 110 年 1 月 15 日及 110 年 5 月 5 日重新寄發協議價購相關文件,冀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用地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
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9 年 4 月 10 日、109 年 5 月 1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大甲區公所、外埔區公所及義和里、水美里及大東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臺中版 109 年 4 月 13 日、109 年 5 月 13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
網站,並於 109 年 4 月 23 日、109 年 5 月 26 日分別於大
甲區公所 3 樓簡報室舉行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5 月
8 日、109 年 6 月 1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大甲區公所、外埔區公所及義和里、水美里及大東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
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民國 109 年 4 月 23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
關係人提出xx意見均已當場回覆,並於 109 年 5 月 8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08428 號函回覆各所有權人及利害
關係人,另於民國 109 年 5 月 26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4 月 23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6 月 11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4134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 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11 月 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271047 號及
109 年 11 月 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27398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09 年 11 月 20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為保障各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於 110 年 1 月 15 日府授建新地字
第 1100014229 號函及 110 年 5 月 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112361 號函重新寄發協議價購相關文件,並給予x
x意見期間及協議價購期間至 110 年 5 月 14 日,其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皆已合法送達,冀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
(二)案內土地所有權人xx、xx○、x○○、x○○已歿
且未辦繼承(列冊管理)及xx○、xx○、x○○已歿且未辦繼承(未列冊管理),經洽地政機關查詢登簿地址、戶政機關查明其相關繼承人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本府以 110 年 1 月 1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014229 號函及 110 年 5 月 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112361 號函通知合法繼承人協議價購(均已合法送達),並個別給予xx意見期間及協議價購期間至 110 年 5 月 14 日,本府再以 110 年 1 月 14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0129981 公告辦理登記名義人(歿)之全體繼承人公示送達,其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皆已合法送達,協議結果無繼承人同意協議價購。
(三)本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價格評估,並依據「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查定當期土地協議價購金額。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遂蒐集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分析後綜合評估本案範圍內宗地之道路接近條件、xx環境、行政環境等因素後,訂定範圍內各地號之協議市價。本案協議價購之價格區間為 4,500 元/㎡~7,600 元/㎡。
(四)協議結果計有 50 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價購面積共
1.523692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約 92.92%。本案
xx意見期間有 24 位所有權人提出意見,經本府妥為
溝通說明後,有 20 位所有權人已同意協議價購,餘紀○
○等 4 人,經電話及函文多次溝通,仍無法接受協議價格。未同意協議價購之所有權人計有 28 人,均有接獲本府協議價購通知,因不願意參與協議價購且未於期限前
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綜合分析未達成協議原因為:(1)部分所有權人已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2)協議價購價格偏低且不願意被徵收(3)公同共有未能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本案協議價購通知皆已合法送達,惟所有權人皆未出席會議或於提出xx意見期限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等,致協議不成立。除上述原因外,業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租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等可取得方式,基於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陳報徵收。
(五)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同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且皆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陳○○等 24 人於
110 年 5 月 14 日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書面回覆,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 109 年 12 月
15 日、110 年 1 月 28 日及 110 年 5 月 14 日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六)另本案用地範圍內涉及農田水利署管理之公有土地,農田水利會於 109 年 10 月 1 日改制升格為政府機關位階,後續有關農田水利署管理之公有土地,本府將依相關辦法辦理撥用。
八、 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10 年 1 月 12 日中市文資遺字第
1100000339 號函復,案內土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
十、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7,412,602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7,196,948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15,654 元。
3. 遷移費金額:0 元。
4. 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4,400 元/㎡~7,6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
110 年外埔區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 100.10%,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4,405 元/㎡~7,608 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3 億 6,000 萬元整。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開闢工程用地費分年編列合計 3
億 6,000 萬元整;000 xxx 0 x 0,0000 xx,000 年
已實際撥入 2 億元,由「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本案應須補償金額總數為 7,412,602 元,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一) 本案工程經臺中市政府 110 年 1 月 18 日 1100008795 號
函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審認,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 110 年
3 月 16 日局授建新地字第 1100010052 號函審認,本案道
路工程非為建築目的所設置,爰不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
(二) 案內農業用地經臺中市政府 110 年 4 月 15 日府授農地字
第 110009032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三) 案內用地經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109 年 5 月 4 日中市水保
管字第 1090038451 號函認定位屬山坡地範圍。本案為道
路新闢工程,符合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1 規定,
符合交通部 99 年 7 月 7 日交路字第 09900062072 號令發布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暨交通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交路字第 1090031124 號函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
得少於 10 公頃之限制。
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
代 表 人:市 長 x x x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06 月
土地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工程起點
都市計畫土地範圍
都市計畫邊界線
甲東路 大馬路
甲東橋
工程終點
非都市計畫土地範圍
土地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鄉村區
山坡地保育區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土地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道路標準橫斷面圖
本案道路開闢前,市區銜接國道三號之交通動線
工程起點
臺鐵大甲站
東陽國小
甲東路
大馬路
水美街
都市計畫邊界線
都市計畫土地範圍
外埔第二公墓
(範圍內為公有土地,墳墓已遷移)
工程終點
非都市計畫土地範圍
甲后路五段往大甲市區之交通動線 甲東路往大甲市區之交通動線 甲后路地下道往大甲市區之交通動線
本案道路開闢後,市區銜接國道三號之交通動線
工程起點
臺鐵大甲站
東陽國小
甲東路
大馬路
水美街
都市計畫邊界線
都市計畫土地範圍
外埔第二公墓
(範圍內為公有土地,墳墓已遷移)
工
程終點
非都市計畫土地範圍
本案道路開闢後之交通動線
本案所有權人於公聽會提出方案一及方案二之建議路線示意圖
1 4
方案一路線-A
工 方案一路線-B
程
2
起點
方案一路線-C 工
2
程
3 東陽國小 終
甲 點
中山公園
方案二路線
3 5
二崁路
方案一路線-A、B: 方案一路線-C: 方案二路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