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经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与乙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农商理财”或“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直销或乙方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代理销售)机构”)购买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
二、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款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甲方声明:
1.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具备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理财产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2.甲方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与管理的理财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4.甲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乙方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金和收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甲方同意,乙方按《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时,可以用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6.甲方充分知悉并认可,乙方有可能在满足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从事以下关联交易,包括且不限于:投资于乙方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乙方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乙方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同与乙方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对手方交易;乙方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与乙方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可从事上述关联交易,乙方根据上述授权进行关联交易时,无需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四、本协议适用于销售(代理销售)机构销售渝农商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与理财产品对应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按照理财销售文件的约定取得理财收益的权利,按照理财销售文件的约定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的权利,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产品管理人渝农商理财及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活动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3.甲方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理财指定账户足额划转的,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监管文件规定或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甲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本协议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约定,按照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但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甲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2.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代理销售)机构手机APP、官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3.乙方及销售(代理销售)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销售(代理销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4.如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对甲方采取强制措施或因第三方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权)导致甲方本次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项下权益、理财资金或理财产品兑付回款账户被冻结、扣划,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全额终止理财交易,并停止向甲方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甲方的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5.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销售文件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6.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7.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
8.乙方有权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理财产品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甲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收集甲方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理财账户信息、交易明细信息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理财产品登记机构等有权机关进行登记报送。
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代理销售机构、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上述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同时要求上述第三方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甲方个人信息。
乙方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向上述授权范围之外的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充分理解并同意上述授权安排,并知悉该同意的结果系为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
9.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甲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11.法律法规、监管文件规定或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乙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六、免责条款
(一)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本金、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出现,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等,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销售(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等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署且乙方确认成交后生效。甲方通过销售(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平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柜台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且乙方确认成交后生效,双方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申请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未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二)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失败,或理财产品到期/提前终止、投资者赎回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甲方通过销售(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申请一定成功,具体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申请的受理结果以乙方的确认为准。
(五)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对协议份数另有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生效后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如果甲方与乙方就本产品存在多份协议,则每份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每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投资者签字: 乙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渝农商理财益进封闭式2024年第41327期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产品管理人”)作为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发生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理财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全部理财本金的风险,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 1,000,000.00 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 1,000,000.00 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三、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任何业绩比较基准、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四、本理财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期限为188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二级,适合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购买。产品要素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代理销售机构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标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产品管理人的“适合投资者类型”划分仅供参考,代理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明示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
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若代理销售机构与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且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五、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是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造成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在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或开放日(如有)办理赎回,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因不能退出而影响投资者资金流动性安排的风险。若客户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或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或《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需要资金而不能变现的风险或丧失其它投资机会。若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或对于非公开发行债券等流动和/或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的资产,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均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对于流动性好的基础资产,可能在特定时期受市场行情、投资者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交易少、流动性低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因系统原因,理财产品可能出现不能提出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按需购买理财产品,或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并可能产生投资者丧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管理风险:由于投资管理各方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6、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7、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本公司有可能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
8、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可能面临客户兑付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9、设置建仓期的风险:理财产品可能设立建仓期机制,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影响。
10、投资特定标的可能引起的其他特殊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如有):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等级、不同种类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可能导致债券价格下跌。若利用回购进行债券投资的杠杆操作,可能产生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投资风险(如有):若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可能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3)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如有):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可能受对应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若选择转股,本理财产品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存在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未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可能启用赎回条款,使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存在因政策限制导致无法转股的风险;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4)股票投资风险(如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可能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若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若投资港股通股票,可能面临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和交易规则等不同规则适用造成的风险,以及受到投资标的或投资额度限制、交易通讯故障等影响。股票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风险(如有):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等原因,融资方/义务人可能无法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金利息,或无法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因融资方/义务人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立即偿还款项或者融资方/义务人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由于市场原因、政府机构等原因可能导致相关债权被宣布提前/立即到期,或者因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相关债权延期;或者因相关合同约定的原状分配发生后所分配的财产无法及时进行变现等原因造成无法按计划进行投资本金、收益分配,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6)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资产投资风险(如有):若本理财产品投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时,可能因为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的管理人或受托人违法违规、未尽管理人或受托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或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出现因为特定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可能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的财产损失,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11、信息传递风险:本公司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导致在销售(代理销售)机构或本公司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产品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本公司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3、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与关联方等发生关联交易。本理财产品可能通过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销售。上述各方具有隔离机制,在业务开展方面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若发生道德风险等情形将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14、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投资者进而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
15、税收风险:产品管理人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产品管理人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产品本金损失的风险。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销售(代理销售)机构、适合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产品份额名称、份额代码 、销售(代理销售)机构、适合的投资者、认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固定管理费率、业绩比较基准、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产品份额规模上限和下限、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及信息披露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风险皆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请投资者充分评估风险。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并将资金委托给产品管理人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本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风险揭示书》中用语的定义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用语定义一致。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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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
风险水平 |
评级说明 |
适合投资者 |
一级 |
极低风险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产品净值波动性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小,产品本金出现损失可能性小。 |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 |
二级 |
较低风险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可能性较小。 |
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 |
三级 |
中等风险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产品净值存在一定波动,净值可能发生回撤或发生投资损失,但幅度较小,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平衡型、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 |
四级 |
中高风险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产品净值波动性较明显,净值可能发生一定幅度的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
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 |
五级 |
高风险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产品净值波动明显,净值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激进型投资者 |
投资者风险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理财产品合同全部约定。本人/本机构确认理解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经销售(代理销售)机构评估,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个人投资者自行填写),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风险揭示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渝农商理财益进封闭式2024年第41327期
理财产品说明书
(24GSGF41327)
重要提示:
一、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产品是由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自主设计、投资与运作的理财产品;
三、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和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本理财产品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定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渝农商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指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为(wm.cqrcb.com)。
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募集期(认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产品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缩短或延长产品认购期,并进行信息披露,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产品成立日:指达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宣布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产品到期日/终止日:指本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产品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产品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产品存续期/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定工作日。
交易日:指中国大陆证券交易所正常开盘交易日。
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混合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业绩比较基准:指产品管理人基于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元:指人民币元。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等。
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情况。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渝农商理财益进封闭式2024年第4132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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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24GSGF4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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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信息系统登记编码 |
Z7002724000252。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理财信息系统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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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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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
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销售(代理销售)机构、适合的投资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等因素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每类产品份额设置单独的份额名称和份额代码,并分别计算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购买的产品份额类别。本产品设置的份额类别如下: A份额:份额代码24GSGF41327A B份额:份额代码24GSGF41327B C份额:份额代码24GSGF41327C D份额:份额代码24GSGF41327D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在本理财产品项下增设新的产品份额类别,或对本产品各份额类别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进行调整,届时,产品管理人将依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公告。若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可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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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对象 |
不特定社会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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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投资者类型 |
本产品适合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本“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设置的标准,仅供参考。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代理销售机构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标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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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范围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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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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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公募、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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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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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期限 |
18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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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模 |
产品规模上限为28000万元,产品规模下限为500万元(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调整产品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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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 (认购期) |
2024年7月11日09:00至2024年7月17日15:30,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通知为准。(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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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立日 |
2024年7月18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产品募集期缩短或延长,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若在认购期届满之日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宣布本产品不能成立,认购资金将在认购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账户,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具体到账时间以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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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到期日 |
2025年1月22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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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日 |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具体到账时间以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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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
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当日实时冻结或通过相关支付渠道(如有)划转,具体以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实际处理为准。 认购交易将于产品成立日进行确认,并按照产品初始单位净值折算认购份额。 如新增认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50%,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超出部分的认购申请。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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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
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55%; B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75%; C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65%; D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60%。 本产品拟投资资产包含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管产品及公募基金等,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发行前1个月的中债平均收益率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资产的平均收益率,结合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沪深300指数等历史数据,测算资产收益进行确定。(以上均为年化收益率)。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动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行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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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单位净值 |
1.000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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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费用 |
理财产品费用包含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浮动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各费用率均为年化数值。 1、销售服务费率:A份额为0.30%,B份额为0.10%,C份额为0.20%,D份额为0.25%; 2、固定管理费率:A份额为0.10%,B份额为0.10%,C份额为0.10%,D份额为0.10%; 3、托管费率为0.007%; 4、本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假设A份额、B份额、C份额、D份额折算的产品份额类别年化收益率分别为RA、RB、RC、RD, 若RA≤2.55%,RB≤2.75%,RC≤2.65%,RD≤2.60%,产品管理人不对该份额类别收取浮动管理费;若RA>2.55%,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若RB>2.75%,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若RC>2.65%,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若RD>2.60%,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5、其他费用。详细内容见以下“产品费用”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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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率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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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起点金额 |
A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部分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B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部分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C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部分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D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部分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起点金额、递增金额进行重新设定,但不得低于销售文件之约定,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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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人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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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销售)机构 |
A份额的销售机构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份额的销售机构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行特邀客群,详情以代销机构披露为准); D份额的销售机构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行普通客群,详情以代销机构披露为准)。 销售(代理销售)机构负责产品销售渠道维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供产品申购赎回(如有)等服务,并协助开展合同签署、信息披露、客户咨询等销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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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负责指令处理、资金清算、证券结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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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机构 |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投资合作机构主要负责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受托投资或者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产品目前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以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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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在产品运作期间内,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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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理财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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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
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间接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及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借款,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打新、定增、配股、融资融券等投融资形式,不含新三板),其他符合监管规定可参与的权益类资产等。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如下:
投资品种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100% |
权益类资产 |
0%-20%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披露。高风险资产类型超出以上投资比例范围的,将先取得投资者同意。非因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本产品投资的资产面临各类市场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的实现。
三、理财产品认购
1、认购费率为0%。
2、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初始单位净值。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认购申请日至产品成立日前一自然日,产品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代理销售机构是否计付利息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产品成立当天资金不计活期利息。如产品不成立,产品认购期结束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4、认购情况举例:
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产品A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00÷(1+0%)]÷1.0000=50,000.00份。
四、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某一份额类别等情况,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某一份额类别。如本产品或某一份额类别提前终止,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并于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具体到账时间以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五、理财产品收益计算
(一)产品净值
1、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总净值= 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固定管理费等)-理财产品累计终止和分红总金额。
理财产品某份额类别资产净值/总净值=理财产品某份额类别认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某份额类别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某份额类别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固定管理费等)-理财产品某份额类别累计终止和分红总金额。
2、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份额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存续份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四位以下舍位)。
理财产品某份额类别单位净值/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该份额类别总净值÷理财产品该份额类别总存续份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四位以下舍位)。
3、理财产品累计单位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历次累计单位分红。累计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四位以下舍位)。
理财产品某份额类别累计单位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理财产品该份额类别单位净值+该份额类别历次累计单位分红。累计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四位以下舍位)。
(二)产品费用
1、本产品收取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各费用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提。具体计提方式如下:
(1)销售服务费:A份额为0.30%,B份额为0.10%,C份额为0.20%,D份额为0.25%,各费用率均为年化数值。以A份额为例,A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A份额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0.30%÷365。
(2)固定管理费:A份额为0.10%,B份额为0.10%,C份额为0.10%,D份额为0.10%,各费用率均为年化数值。以A份额为例,A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A份额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0.10%÷365。
(3)托管费:0.007%,该费用率为年化数值。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理财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0.007%÷365。
2、本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假设A份额、B份额、C份额、D份额折算的产品份额类别年化收益率分别为RA、RB、RC、RD,若RA≤2.55%,RB≤2.75%,RC≤2.65%,RD≤2.60%,产品管理人不对该份额类别收取浮动管理费;
若RA>2.55%,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若RB>2.75%,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若RC>2.65%,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若RD>2.60%,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每日计提,以A份额为例,若RA>2.55%,A份额累积应计提的浮动管理费=(RA-2.55%)×计提周期÷365×计提基础×计提比例90%
其中:
RA指计提当日按A份额费前累计单位净值(即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但不扣除浮动管理费计算的累计单位净值)折算的A份额年化收益率;
计提周期指A份额成立日(含)至计提日(含)的实际天数;
计提基础=初始单位净值×A份额成立日总份额。
对于每一份额类别,每日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仅作为暂估数据,用于该份额类别会计核算和估值日估值;仅份额类别终止日当天确认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作为该份额类别浮动管理费的结算依据。
3、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具体按照实际发生列支。
4、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若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可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
(三)投资者收益计算示例
(以产品期限为730天,A份额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4.85%,则超过部分8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为例)
情景1: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A份额为例,购买时单位净值为1.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100,000.00份(即存续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单位净值为1.1100,A份额存续期内无分红,此时,(1.1100÷1.0000-1)×365÷730=5.50%>4.85%,则产品管理人对超过4.85%的部分收取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为:
(5.50%-4.85%)×730÷365×100,000.00×80%= 1,040.00元
扣除浮动管理费后,A份额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1100-100,000.00-1,040.00=9,960.00元,产品到期时,A份额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相当于达到年化收益率水平为:9,960.00÷100,000.00×365÷730=4.98%。
情景2: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A份额为例,购买时单位净值为1.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100,000.00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单位净值为1.0900,A份额存续期内无分红,此时,(1.0900÷1.0000-1)×365÷730=4.50%<4.85%,则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A份额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900-100,000.00= 9,000.00元。
情景3: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A份额为例,购买时单位净值为1.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100,000.00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单位净值为0.9975,A份额存续期内无分红,则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A份额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0.9975-100,000.00=-25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收益以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支付为准。)
(四)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六、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原则
本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二)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每周五(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及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三)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债券类资产
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估值。其中,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政策规定的债券类资产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的处理方法如下:
(1)对在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股票类资产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且无明确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4、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5、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d)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a)(b)(c)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6、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但是,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六)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七、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m.cqrcb.com)、代理销售机构相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该等披露视为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投资者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销售(代理销售)机构,或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
1、发行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本产品发行公告。
2、到期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产品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本产品到期公告。
3、净值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周五(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等。
4、定期报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季度末产品的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布产品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5、重大事项公告: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提前终止、规模调整等经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判断可能对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事项时,或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必须披露的,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八、其他事项
(一)投资者可通过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在产品存续期内查询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有义务及时核对所收到的任何款项,以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否准确。如投资者有疑义,应在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相关信息资料后的30日内提出;如投资者在前述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投资者无疑义。但除非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本产品的款项以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为准。
(三)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四)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0TKW7P】;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代码【Z0028H250000001】。
(五)如需咨询或投诉请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上载明的渠道反馈。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本协议的甲方指投资者,乙方指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接受理财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的委托销售其发行与管理的理财产品,甲方自愿购买乙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重要提示
1.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销售文件。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拟认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详细条款,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以及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其中,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2.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做任何保证,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3.甲方客户为个人的,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应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甲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应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特征、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分为一级(R1)、二级(R2)、三级(R3)、四级(R4)、五级(R5)共五个风险等级,与个人客户在乙方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型共五个等级一一对应。甲方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四级(R4)及以上的,除非与乙方书面约定,应当在乙方营业网点进行。
二、甲方声明与承诺
1.甲方承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活动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已经认真阅读销售文件,清楚知晓其具体内容,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风险,明白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甲方可能无法取得产品投资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甲方独立作出投资决定,并亲自对销售文件进行签署确认,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4.甲方已在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智能终端等渠道完成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完全认可。甲方承诺所购买理财产品对应的风险等级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乙方在约定期间自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冻结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冻结期间乙方按甲方理财指定账户活期存款的利息结算规则计付利息),并于约定时间扣划至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指定账户,乙方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6.在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内,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的,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7.对于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购买的理财产品,甲方确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均由本人签字签署或亲自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系统点击确认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同意乙方可对其办理本合同项下理财业务的操作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记录,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
9.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若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甲方的资金或甲方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乙方在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时,会对产品销售过程以及销售记录进行客观审慎的记录。其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营业网点销售行为进行录音、录像采集,并完整客观记录电子渠道上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以用于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用途。
四、乙方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金融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乙方有权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理财产品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收集甲方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理财账户信息、交易明细信息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理财产品登记机构等有权机关进行登记报送。
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上述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同时要求上述第三方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甲方个人信息。
乙方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向上述授权范围之外的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充分理解并同意上述授权安排,并知悉该同意的结果系为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
六、本协议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甲方购买的理财产品通过乙方代理销售的,若乙方与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且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乙方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免责条款
(一)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本金、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出现,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等,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九、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署后生效。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柜台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双方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2.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失败,或理财产品到期/提前终止、甲方赎回/提前赎回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甲方通过乙方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申请一定成功,具体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申请的受理结果以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的确认为准。
4.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法律适用与争论解决
1.如果甲方与乙方就本产品存在多份代理销售协议,则每份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每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
2.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咨询、投诉与建议
甲方对乙方理财产品销售方面有任何疑问、投诉或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1.乙方销售理财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
2.乙方客户服务电话(0898-96566);
3.如甲方有对理财产品发行与管理相关的投诉与建议,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反映,乙方客户服务热线仅为受理渠道,最终以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处理结果或回复意见为准。
甲方: 乙方: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感谢您购买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产品管理人”)的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您投资的理财产品由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与管理,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进行投资时,警惕任何人与机构假借本公司理财产品之名推介、推销其他类型金融产品。
您投资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您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请您确认是否已经认真阅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内容,清楚并了解您投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综合考虑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独立作出决策。
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代理销售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代理销售机构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了及时更新您的财务状况,明确您的投资目标,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销售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您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请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实际发售渠道为准。
三、关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个人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填写风险评估问卷,以准确反映您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评估问卷的填写、评分过程是代理销售机构对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过程。
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保守型投资者:不希望自己的投资本金承担风险,对任何短期波动都会感到不安,不愿意通过承担风险换取额外收益,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一级的理财产品。
稳健型投资者:不希望自己的投资本金承担风险,愿意通过承担较小的风险获取更高的收益,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二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
平衡型投资者:愿意承担中等的投资风险和波动,愿意接受随时出现的短期损失,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三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
积极型投资者:愿意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和本金损失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四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
激进型投资者:愿意承担高的投资风险和大幅波动,且愿意通过承担几乎所有本金损失的风险来博取更高的投资回报,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五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
以上分类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设置的标准,仅供参考。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风险评估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以公告或与客户约定的形式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本公司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m.cqrcb.com)、代理销售机构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客户约定的形式;具体信息披露渠道和频率遵循《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信息披露的渠道如需变更,本公司将通过公告或与客户约定的形式告知。
五、关于投诉与建议
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与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一)代理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898-96566),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资者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投诉与建议;
(三)投资者提出的关于理财产品发行与管理相关的投诉与建议,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反映,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仅为受理渠道,最终以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处理结果或回复意见为准。
【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理解前述权益须知】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