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計畫為解決嘉義地區交通問題、均衡區域開發、改善鐵路營運及都市交通狀況,促進運輸系統之整合及協調和改善環境,經報奉行政院於 106 年 9 月 6 日以院臺交字第 1060028494 號函核定辦理「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興建鐵路高架橋樑及場站設施,以提供鐵路安全運轉及車站旅客進出服務,故需以取得土地 所有權之方式以設置鐵路必要設施。計畫範圍北起牛稠溪以北之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臺鐵縱貫線里程 K291+737處) , 南至水上鄉水頭村, 經嘉北站(K294+070) 、嘉義站...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交通部鐵道局(下稱本局)為辦理「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嘉義縣路段)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內工程用地取得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內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1978 公頃。茲依照土
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另本案土地奉准徵收後,將依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19 日院臺交字第
1080037877 號函示,逕行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因應臺鐵轉型及社會產業環境之變遷,並促進嘉義地區都市整體發展需求,消除鐵路對市區之阻隔、疏解日益嚴重的都市交通;地方政府及民眾皆積極爭取能將嘉義地區路段之鐵路立體化,改善鐵路阻隔所造成之影響及因平交道產生之交通安全問題,自 83 年間前由省交通處完成「嘉義地區鐵路立體
化可行性研究暨規劃」報告,歷經 20 餘載,行政院於 106 年 9
月 6 日以院臺交字 1060028494 號函核定辦理「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故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已於 109 年 6 月(公有土地、臺鐵原有土地及嘉義市
區已取得土地先行施工)先行開工,預計 115 年 9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本案主體工程為鐵路高架工程。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鐵路
法第 7 條第 1 項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經行政院於 106 年 9
月 6 日以院臺交字 1060028494 號函核定,由本局本於權責辦理,本計畫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辦理該項工程,用地取
得經費依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3 期特別預算支應,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內土地,已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徵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本案用地範圍位於水上鄉下寮村及回歸村,北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園區、西側臨道路及北回自行車道、南至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南緣,現況部分為鐵道、鐵道邊坡、空地、溝渠及道路。
(四)本計畫私有土地面積 0.261667 公頃,已協議價購 0.259689 公
頃,本案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x等 2 筆
土地,合計面積 0.001978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五)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為鐵道、鐵道邊坡、道路、溝渠及空地。
(六)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1、本計畫為解決嘉義地區交通問題、均衡區域開發、改善鐵路營運及都市交通狀況,促進運輸系統之整合及協調和改善環境,經報奉行政院於 106 年 9 月 6 日以院臺交字第 1060028494 號函核定辦理「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興建鐵路高架橋樑及場站設施,以提供鐵路安全運轉及車站旅客進出服務,故需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方式以設置鐵路必要設施。計畫範圍北起牛稠溪以北之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臺鐵縱貫線里程 K291+737處) , 南至水上鄉水頭村, 經嘉北站(K294+070) 、嘉義站 (K296+494)及北回歸線站(K300+495)後銜接至嘉義(水上)車輛基地,本案為高架段銜接平面段工程,自劉厝里平交道後以斜坡方式緩降至鴿溪路平交道後進入平面路段。
2、本計畫沿線貫穿xxxxxxxxxxx、xxx,xxxx含都市計畫區域及非都市計畫區域,並分五區域辦理,分別為民雄鄉都市土地區段(已准予徵收)、嘉義市區區段(已准予徵收)、水上鄉都市土地區段(本案,變更都市計畫於 111 年 3 月
31 日發布實施)、水上鄉非都市土地區段(已准予徵收)及嘉義(水上)車輛基地區段(已准予徵收)。
3、另為解決鐵路平交道衍生之交通問題,改善鐵路行車所產生之噪音、震動及汽、機車因等平交道時所排放之廢氣及二氣化碳等環境公害,提升民眾整體生活品質,優化鐵路沿線市容景觀,提升土地利用價值,預計徵收之私有土地均為工程建設所必要,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不足部分才需取得私有土地,故用地範圍勘選私有地與本工程有合理關聯。
4、本案工程屬「變更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鐵路用地及道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案」,於 111 年 3 月 31 日發佈實施,依上開都市計畫變更案劃設之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確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使用,符合國土計畫使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計畫範圍係依據目前鐵路路廊範圍,並經考量鐵路現況、土地地形、行車安全性、便利性及道路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工程使用之範圍已盡量使用公有土地優先,惟仍無法避免使用私有土地,計畫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鐵路高架化必需使用之最小限度範圍。
2、本次徵收用地範圍業經「變更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鐵路用地及道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案」核定在案。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經行政院核定,規劃之工程用地,已選擇合理用地使用,亦是使用私有土地面積最少之方案,無其他可替代用地。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土地均須作為鐵路相關設施使用,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最適為取得工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聯合開發、租用或設定地上
權、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分述各取得方式適用性如下,並已於 110 年 3 月 31 日、110 年 4 月 29 日辦理第一次及第二次公聽會向所有權人說明。
1.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鐵路相關設施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作鐵路永久設施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如土地所有權人願意主動捐贈,本局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本計畫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局所取得的土地均須作為鐵路相關設施使用,依照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多餘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
師所查估土地市場價格,於 111 年 6 月 17 日召開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以及 111 年 10 月 6 日再函請部分繼承人與本局協議價購,惟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因繼承人未辦理繼承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經評估無其他方式可取得工程用地,本局爰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為使民眾享受到鐵路高架化帶來之便利,提供民眾高效率之生活型態與產業環境,依臺鐵局統計資料所示,本計畫工程內現有平交道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衝擊極大,突顯推動鐵路高架化以保障用路人安全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期藉由鐵路高架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打造嘉義成為一個極具高度發展潛力、宜居宜行的地區,達到地方再生與經濟永續共榮之目標。本計畫係考量鐵路現況、地形地物、行車安全等事項,
依據相關法令規章據以規劃設計,徵收之土地均為達成鐵路高架化必須使用土地之最小限度範圍。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沿線經水上鄉下寮村(人口數 2,011 人)、回歸村(人口
數 465 人),依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 111 年 7 月份統計資料,年齡結構以 30~69 歲人口居多。本案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 18 筆(16 筆已協議價購取得),所有權人約 17 人,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無人設籍,且無實際居住人口,故對人口數及結構影響甚少。本工程施作完成後將可提升更完善的鐵路運輸及增加交通安全性,進而提升居民生活品質。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於工程xx將設置圍籬,施工期間可能影響部分交通,對xx生活現狀稍有不便;工程施工期間,鐵道路線採現行軌進行運輸,對鐵路交通不致影響,對民眾搭乘現況無影響。鐵路高架化完工後,將可消除鐵路平面阻隔,減少交通事故產生,改善地區交通,促進土地開發利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對於周遭地區社會現況有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案用地範圍內無供居住性質之建築物,無人口居住情形,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之情形。 (2)鐵路高架化工程有助於減少交通事故,改善地區交通流量,增加交通便利性,對於周遭地區弱勢族群生活型態有
正面提升效果。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1)施工期間可能產生生活不便、噪音及落塵等影響。本計畫悉依相關環評法令規定辦理,加強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工程施工期間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棄物將控制在規定之標準範圍內,落實督導及監工,對週邊居民健康風險無影響。
(2)本案無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鐵路高架化工程後,將可消除鐵路平面阻隔,改善地區交通,減少交通事故,提高土地利用價值,預期可提升民眾加強土地使用強度之意願,進而帶動都市發展及增加居住人口,提升民眾安全及生活品質,增加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1)本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鐵道、鐵道邊坡、道路、溝渠及空地,且無供農業使用之土地,故不致對糧食安全產生影響。
(2)本案工程屬「變更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鐵路用地及道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案」劃設之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都市計畫已發佈實施故無須檢附相關文件。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鐵道、鐵道邊坡、道路、溝渠及空地,故無造成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
(2)交通建設即是經濟建設,本計畫藉由鐵路高架化工程之興建,將可提高交通便捷性及安全性,促進地方產業經濟發展,對於提升xx地區人口及就業機會將有正面幫助。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辦理本案工程,用地取得經費依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3 期特別預算內嘉
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編列 21.399 億元整,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鐵道、鐵道邊坡、道路、溝渠及空地,無供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因此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不良影響,無須檢附農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鐵路高架化工程完工後,可消除鐵路平面阻隔,改善地區交通,減少交通事故產生,將可促進xx地區之更新再造與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對土地利用完整性有正面意義。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完成後,嘉義縣政府與嘉義市政府將配合鐵路高架化進行都市空間縫合與土地使用調整,確保都市環境永續發展,並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帶動整體區域更新發展,不會因計畫而導致自然風貌改變。本徵收計畫對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現況影響為無影響,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年 11 月 26 日環署綜字第 0990105312 號函同
意備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8 年
6 月 14 日環署綜字第 1080042100 號函予以備查。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請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鐵路高架化將有效紓解平交道之交通壅塞,減少交通事故的產生,降低民眾因火車誤點而產生的時間成本,同時可減少汽車停等所造成之空氣汙染,提供居民便捷的綠色運具選擇。本計畫完工後,可提升民眾的居住條件,不再有平交道事故產生,同時保障居民的交通安全。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徵收計畫用地範圍內並無生態保護區,不影響環境敏感區,對生態環境無干擾。而鐵路高架完工通車後,將提升公共交通運輸效能,更有助於節能減碳。
(2)本徵收計畫無影響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現況,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年 11 月 26 日環署綜
字第 0990105312 號函同意備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8 年 6 月 14 日環署綜字第 1080042100 號函予以備查。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完工後將有效改善地區交通,減少平交道交通事故,縮短旅運時間及增加交通便利性,提高民眾使用大眾運輸之意願,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此外,鐵路高架化可消除鐵路沿
線兩側地區發展之阻礙,帶動地方政府及民間加速都市更新計畫之進行,均衡都市發展,對社會整體環境改善有正面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鐵路高架建設完成後,可消除平交道屏障,改善車輛之阻滯情形,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降低對自然生態的破壞,以達成國家永續發展之交通發展政策,增加國民生活便利性。
2、永續指標:
鐵路高架建設完成後,可降低交通事故的產生,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提升國家綠色運輸服務品質,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國家永續發展。交通建設能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建設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以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3、國土計畫:
本計畫期以最少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鐵路服務效能,符合國土計畫成長管理的概念。徵收用地範圍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且鐵路高架化之建設,將有效消除鐵路沿線兩側地區發展之阻礙,均衡都市發展,促進老舊城鎮市容更新改造及低度發展區之開發,並有助於達成提昇土地利用價值,促進整體經濟發展。本案用地屬「變更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鐵路用地及道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案」劃設之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徵收之土地專作「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嘉義縣路段)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內工程使用,符合都市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管制內容。
(五)其他因素:
1、本計畫建設之目的在便捷嘉義縣、市市民的生活環境,鐵路高架化可改善私有車輛於平交道上塞車情形、減少廢氣排放改善空氣品質,提供市民一個可靠、安全、有效率的大眾運
輸系統,消除嘉義縣、市 7 處平交道、3 座陸橋及 4 處地下道,改善平交道等所造成之交通問題,改善區域景觀、提昇市區環境生活品質,並帶動嘉義市區都市發展,增加政府稅收,另未來維修基地旁新增之北回車站,亦為許多列車之始發站,可提高xx民眾搭乘火車之便捷性,亦可帶動北回歸線太陽館之觀光量能。
2、工程用地範圍內無建物,並未影響居住權。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計畫於 110 年 3 月 17 日及 110 年 4 月 15 日將舉辦「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嘉義縣路段)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內工程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縣政府、水上鄉公所、水上鄉下寮村辦公室、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且分別於 110 年 3 月 17 日、110 年 4 月 15 日
刊登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及張貼於本局網站,並於 110
年 3 月 31 日、110 年 4 月 29 日舉行 2 場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影本及張貼於交通部鐵道局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2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4 月
8 日、110 年 5 月 5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縣政府、水上鄉公所、水上鄉下寮村辦公室、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交通部鐵道局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10 年 4 月 29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3 月 31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
處理,詳如後附 110 年 5 月 5 日鐵道產字第 11036014701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局以 111 年 5 月 27 日鐵道產字第 1113602064 號函及 111 年
6 月 2 日鐵道產字第 1113602142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
有權人及相關單位於 111 年 6 月 17 日召開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會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說明、協議價購契約書草案、協議價購土地歸戶清冊、徵收補償說明及協議價購金額綜合評估報告等資料,另再以 111 年 10 月 6 日以鐵道產字第
1113603799 號函通知已死亡土地所有權人謝○○之繼承人與本局協議價購。
(二)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依據內政部 101 年 10 月 11 日台內地字第
1010328533 號函示意旨,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並經本局專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取得土地市價資訊,該不動產估價師並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查價,估價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已依技術規則規定製作,且依上開技術規則第 97 條,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形,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辦理,符合估價技術規則規定。經本局綜合評估後,採以該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土地市價價格【8,900 元/㎡】,並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120
元/㎡,作為本次協議市價之基準,應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
之正常市場交易價格,並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本局111
年 6 月 17 日召開之本計畫用地協議價購會議,均已於會議進行簡報說明上開協議市價查估依據,並請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各項意見或疑義提出說明。
(三)本案用地於申請徵收前,依規定將開會通知單寄至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俾利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xx意見期間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協議價購通知書除部分無法送達者已公示送達其餘均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謝○○等 3 人已死亡,經向戶政xx其合法繼承人後寄送通知,
惟部份繼承人其送達住所不明仍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四)本案範圍私有土地共 18 筆,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13 人 (16 筆土地)同意與本局協議價購,價購總面積 0.259689 公頃,協議價購面積占私有土地面積比例 99.24%,賸餘 2 筆土地所有權人因已過世,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且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亦無提出xx意見,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無建築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日後施工若發現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174,035 元。
1.地價補償金額:174,035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 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本案徵收補償地價業經嘉義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1 年第 4 次評議會評議通過。徵收補償地價:8,800 元/m2,
估價基準日為 111 年 3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2,139,9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計畫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辦理該項工程,用地取得經費依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3 期
特別預算內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編列 21.399 億元整。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 111 年 3 月 31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水上(北回地區) 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鐵路用地及道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 用)(配合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案」劃設之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需用土地人:交通部鐵道局代 表 人:局長 x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