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信息披露. (1) 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应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 3 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事项公告;应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 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事项公告,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应在发生可能对理财计划投资者或者理财计划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2) 临时公告: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除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终止、更换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涉及理财计划管理业务的重大诉讼、涉及费率相关事项的变动、理财计划延期兑付等。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 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2) 发生保管人解任事件或保管人辞任;
(3) 受托人或保管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
(4)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5)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6) 其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 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临时信息披露. (1) 产品说明书的补充、说明、修改 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提前1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和/或通过电子邮件、电 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补充或修改的生效时间以产品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中明确的生效日为准。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产品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如投资者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该调整并继续持有该理财产 品。对于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措施 在运用暂停认购、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临时信息披露. 发生以下可能影响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涉及产品托管人的事项,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
(1)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其决议;
(2) 终止本产品;
(3) 转换本产品运作方式;
(4) 变更产品托管人;
(5) 产品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本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7) 涉及产品资产的诉讼或仲裁,以及涉及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可能影响本产品合同履行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8) 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产品资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 产品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产品管理人员、本产品投资经理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产品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 变更销售机构;
(11) 变更注册登记机构;
(12) 产品份额持有人要求事后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如需);
(13)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信息披露. (1) 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应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
临时信息披露. 15.4.1 本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信托财产投资管理方式变更等严重影响信托运行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相关信托合同当事人披露,并针对该情况的处理进度,不定期向相关信托合同当事人披露相关情况进展。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临时信息披露. (1) 产品说明书的补充、说明、修改 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和/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补充或修改的生效时间以产品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中明确的生效日为准。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产品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如投资者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该调整并继续持有该理财产品。对于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措施 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临时信息披露. 1、 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本行将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该事件有关情况,并按照其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2、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 触发事件发生日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认为触发事件已发生,并且向发行人发出通知,同时发布公告的日期。 触发事件发生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就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本期债券将被减记的金额、减记金额的计算方式、减记的执行日以及减记执行程序予以公告,并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