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履约保证金 样本条款

交纳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交一份金额为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逾期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交纳履约保证金. 服务商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其数额为合同金额的 2%(四舍五入至百元),履约保证金由〘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和退还。 1、 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交纳时,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将履约保证金足额交纳至以下账户: 户 名: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户账 号:0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2、 采用纸质履约保函形式交纳时,应将履约保函原件递交至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业务室: 业务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转 80206 业务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30 业务受理地点:本集采机构二层 206 室 3、 采用电子履约保函形式交纳时,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西安)〙(xx.xxxxxxxx.xx)企业端,按以下路径进行电子履约保函申请和入账查询: 保函申请:我的项目〃‡西安保函申请(点击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电子保函业务平台,选择对应金融机构后,按要求填写相应信息进行申请。) 保函查询:我的项目〃‡保证金入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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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在投标(响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 招标公告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见

  • 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招标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4)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 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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