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管理 样本条款

人員管理. 一、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規章遴選工作人員,優先僱用甲方校友或在學工讀生。
人員管理. 一、 乙方應自行訂定僱用人員管理規範。
人員管理. 一、 乙方於營運範圍區域內之工作人員,原住民族身份員工至少應占全體工作人員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且以北葉村土地提供戶優先進用。
人員管理. 乙方應自行約束其受雇人、受聘人、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履約時之紀律、行為、操守。
人員管理. (1) 應就其所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2) 負責人如無法在工地督導時,應指派專人代理,並向監造單位報備及核准。 (3) 應指派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並向當地檢查機構報備及核准,辦理職業災害防止及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4) 僱用之勞工請依勞基法規定進用。 (5) 從事危險性工作請注意勞工體能狀況。 (6) 施工期間應供勞工名卡、名冊等資料備查。 (7) 進場前所僱勞工應先辦理體格(健康)檢查及勞工保險。 (8) 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籍勞工進場工作及留宿於工地。 (9) 所屬勞工如有疾病、傷亡、違法、犯罪及因工作不慎而危及自身及他人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概由廠商負責賠償。
人員管理. 乙方所屬或僱用之人員使用借(租)用標的物時,不得有吸食毒品、酗酒、鬥毆、賭博、存放違禁物品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如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人員管理. 得標廠商參與本案之所有人員,均須遵守本會資安相關規定。未經本會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工作規劃及執行事項洩漏予履約無關之任意第三人。廠商於履約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本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資料、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含電子資料),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人員管理. 專案工程師未依規定請假或無代理人員;人員更換通報與補足員額。 如期通報及補足員額 專案人員異動未如期通知,每人計罰 1 點。未執行新、舊任專案工程師 5個工作天之工作交接,計罰 1 點。未如期補足員額,每人每 1 天計罰 1 點。 ⚫ 廠商未達前2項之要求基準,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外,應依前2項之計罰規則計算給付違約金。 ⚫ 違約金計算方式:每點違約金金額為新台幣伍仟元;且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 前揭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並非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 倘前項違約金金額逾契約價金總額之20%,本會得解除或終止本案契約,廠商不得異議,且本會得向廠商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人員管理. 乙方工作人員於進入場地工作前,應提出體檢證明乙份。如經發現患有不適於經營工作者,不得從事該項工作。乙方從事餐飲工作者,應遵照衛生署頒布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相關規定從事食品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食品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擔任食品調配工作。僱用後每學期前一週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人員管理. 1. 廠商派駐人員,由本會核發識別證並於工作時佩帶,以利安全管理。 2. 工作時間須配合本會上班日及差勤相關規定,每日以 8 小時為基準,由本會負責調派,必要時須視業務需要配合加班及出差。 3. 履約期間如因業務需要,得要求派駐人員配合加班,相關加班費由廠商向本會申請補貼(每人每月以 10 小時為限),或以補休假方式處理。 4. 派駐人員如申請離職,原則須於 14 日前向本會用人單位報備,並應辦妥離職交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