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样本条款

仲 裁. 19.1 本公司可全權選擇和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之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或本協議終止或無效或其違約事件,須根據現行有效並可由本條其他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將在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員將只有一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於本協議日期有效之該中心仲裁程式(包括當中所載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則以外之補充)管理該等任何仲裁。仲裁程序所用語言為英語。
仲 裁. 所有由於本保險單所引起的爭議,應提交一位仲裁人裁決,該仲裁人由爭議雙方以書面委任。如雙方對該一被選之仲裁人不能同意時,則每方可於對方書面請求一個月內各委任一人為仲裁人決定之。如果該兩位仲裁人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應於仲裁未開始前由該兩位仲裁人以書面委任一位公斷人參與公斷程序,並擔任公斷時之主席,作出公斷。在公斷人未作出公斷書之前,「被保險人」不得對本公司進行起訴。如本公司已拒絕「被保險人」任何賠償要求,而「被保險人」在被拒絕後的十二個月內不根據本條款規定提交仲裁,則作為放棄索賠要求論,此後不得再進行追討。
仲 裁. 18.1 交銀國際與客戶之間同意在本協議下產生之爭議或索償,將根據仲裁方法解決。而交銀國際與客戶均同意接受於香港特區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除此以外,交銀國際亦有權單方面提出採用法庭研訊程序。
仲 裁. 在交易商有權選擇和絕對酌情權下,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申索,或本協議終止或無效或對其之違約,將按照仲裁日時仍然有效並不時會作出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將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為一人,並由交易商挑選。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按照仲裁開始日時生效之仲裁程序管理任何該等仲裁。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言為英文。而仲裁結果將是最級及對雙方具約束力。
仲 裁. 9.1 ICANN 和注册服务商之间的争议。如果 ICANN 和注册服务商之间存在因注册服务商的 RAA 引起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协议并将“寄存”释放给 ICANN, 则应使用 RAA 第 5.6 部分来控制此类争议的解决方案,或者,也可能随时修正 RAA 规定的任何后续争议解决方案条款。
仲 裁. 任何及所有本协议外的或者与本协议相关产生的纠纷最终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条例并根据上述规则协商指定三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日本东京,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仲 裁. 所有由於本保險單所引起的爭議,應提交一位仲裁人裁決,該仲裁人由爭議雙方以書面委任。如雙方對該一被選之仲裁人不能同意時,則每方可於對方書面請求一個月內各委任一人為仲裁人決定之。如果該兩位仲裁人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應於仲裁未開始前由該兩位仲裁人以書面委任一位公斷人參與公斷程序,並擔任公斷時之主席,作出公斷。在公斷人未作出公斷書之前,
仲 裁. 因本補充協議或本補充協議的違反、終止或無效或與此等有關而產生的任何爭議、爭論或申索,應根據二零零八年管制計劃規定和擬定的仲裁解決 (時刻受限於二零零八年管制計劃第9條且不影響該條的運作)。
仲 裁. 對於本保險契約賠償金額有爭議時得經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本公司同意後交付仲裁。仲裁時,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仲 裁. 11.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