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样本条款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19 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 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健康维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护理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6 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健康维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3)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4)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被保险人享有公费医疗的,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保险金申请流程 申请保险金时须遵循以下流程: 1.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后,须尽快通知本公司。 2. 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的申请 根据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初次诊断结果,被保险人申请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并须按授权服务供应商的告知完成该项服务的所有必要步骤,包括提供必要的诊断和医疗信息。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完成后,被保险人将被告知该项服务结果。 3. 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的确认 被保险人经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且被保险人有意选择出境治疗的,授权服务供应商将出具包含初步治疗方案与推荐境外医疗机构名单(3 个医疗机构)的初步医疗诊断证明,被保险人须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上签字确认其所选择的境外医疗机构及行程。 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如其自行更改行程或住宿安排,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安排在其选定的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供应商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授权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或法律原因产生的必须的变更除外。 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期为 3 个月。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出具之后的 3 个月内,被保险人未在选定的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授权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现状重新给出初步医疗诊断证明,对同一确诊癌症授权服务供应商最多给出 2 次初步医疗诊断证明。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7.3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5.1 保险事故通知 7.4 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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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約の公表) 受注者は、本契約の名称、契約金額並びに受注者の名称及び住所等が一般に公表されることに同意するものとする。

  • 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一般要求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 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1.4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5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6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7 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9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連携事項) 甲と乙は、前条の目的を達成するため、次の事項について連携し、協力する。

  • 认(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三 、认购”和“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