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样本条款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会自己或协助他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以避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研究开发、引进的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具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4、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在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公司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6、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将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予无关联的第三方。 7、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除拟注入梅泰诺的宁波诺信下属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互联网营销方面业务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投资任何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梅泰诺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梅泰诺或其下属公司的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梅泰诺或其下属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梅泰诺或其下属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梅泰诺或其下属公司造成的 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上海诺牧、宁波诺裕 3 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梅泰 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 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 易发行价格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海诺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诺牧 4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关联企业(梅泰诺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梅泰诺股东之地位谋求与梅泰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 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梅泰诺股东之地位谋求与梅 上海诺牧、宁波诺裕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且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上市 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2、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同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4、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本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同业竞争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并且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竞争业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上市公司所有; 5、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 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控股股东 6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状况的承诺函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3、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上 市 公 司第 一 大 股东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以 及 本 次 重 组 交 易对方 1、本次交易前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TCL 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 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人/本企业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TCL集团或其附属企业。 4、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投资需要或TCL集团业务发展,而导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业务与TCL集团的业务 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同意在届时确定的具体期限内解决由此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在作为TCL集团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对TCL集团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5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CRESCENT UNION LIMITED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未投资、从事、参与或与任何他方联营、合资或合作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且不会对该等业务进行投资。 2、如本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存在有竞争性同类业务,本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并自愿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公司在本承诺函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一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本公司将采取由上市公司优先选择控股或收购的方式进行;如果上市公司放弃该等优先权,则本公司将通过注销或以不优惠于其向上市公司提出的条件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等方式,解决该等同业竞争问题。 4、本公司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投资的全资、控股、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均不会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与他人(包括本人之近亲属以内的亲属中的其他成员)之间不存在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情形。 3、本人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与他人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4、本人承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对承诺人已经取得的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权益,以及将来出现所投资或持股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将该等资产或业务通过适当的、有效的方式及时、逐步进行处理,以避免成为与上市公司产生竞争关系的企业之实际控制人,确保上市公司之独立性,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在该等企业中的股权/股份;(2)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将等资产及业务纳入公司经营和资产体系;(3)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由公司购买该等资产,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6、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具体举证的损失。 7、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上 市公司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5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西昌钢钒钒产品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短期内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尚需进一步培育。为解决西昌钢钒与攀钢钒钛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计划在西昌钢钒的钒产品生产加工业务连续三年盈利、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资产合规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一年内,以公允价格将西昌钢钒的钒产品生产加工业务注入攀钢钒钛。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不含攀钢钒钛及其下属子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与攀钢钒钛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攀钢钒钛,并尽力帮助攀钢钒钛取得该商业机会。如果攀钢钒钛放弃上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含攀钢钒钛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则攀钢钒钛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含攀钢钒钛及其下属子公司)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所拥有的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在本公司作为攀钢钒钛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攀钢钒钛造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人 承诺内容 烟台市国资委 一、本次合并完成后,我委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会新增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二、本次合并完成后至我委不再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一年内,非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书面同意,我委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单独或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矿冶集团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指本承诺方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下同)不存在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方承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实体或以其他名义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竞争的业务。 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费春印、刘会增、才宝柱、郭庚普、王志君、曹光斗、杨荣文、李庆博、谷传纲 为了避免与恒泰艾普及新锦化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维护恒泰艾普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恒泰艾普及新锦化的长期稳定发展,承诺人费春印、刘会增、郭庚普、才宝柱、王志君、李庆博承诺如下: 1.承诺人目前没有在境内或境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恒泰艾普及新锦化(含控股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没有在与恒泰艾普或新锦化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也没有其它任何与恒泰艾普或新锦化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承诺人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恒泰艾普及新锦化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在与恒泰艾普或新锦化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如有任何与恒泰艾普、新锦化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商业机会,将提供给恒泰艾普或新锦化,并将会避免任何其它同业竞争行为。 承诺人曹光斗、谷传纲、杨荣文承诺如下: 本人对于新锦化的投资仅为财务性投资,未在新锦化担任任何职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成为恒泰艾普股东。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有可能获知的恒泰艾普及新锦化经营生产信息,开展与恒泰艾普及新锦化进行竞争的业务,不会利用在新锦化持股以及之后成为恒泰艾普股东的便利,作出任何不利于恒泰艾普及新锦化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将合理使用本人所持股权的表决权,保证恒泰艾普及新锦化的正常经营发展。 承诺人费春印、刘会增、郭庚普、才宝柱、王志君等作为新锦化的核心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为保证新锦化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另单独作出承诺如下: 1、自股份上市之日起5年内应确保在新锦化持续任职,并尽力促使新锦化的关键员工在上述期间内保持稳定;如违反上述任职期限约定的,则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对价在其离职时尚未解禁的部分,在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如有)并解禁后由上市公司以1元对价回购注销或按照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扣除该管理层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的比例赠与除其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2、自其从新锦化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新锦化及其子公司以外,从事与新锦化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任何企业或组织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在同新锦化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任职;不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及新锦化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名义为新锦化及其子公司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若违反上述 承诺的所得归新锦化所有。 李余斌、王佳宁 1、承诺人目前没有在境内或境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恒泰艾普及川油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没有在与恒泰艾普或川油设计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也没有其它任何与恒泰艾普或川油设计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承诺人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恒泰艾普及川油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在与恒泰艾普或川油设计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如有任何与恒泰艾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