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投资限制 样本条款

其他投资限制. (1)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 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6 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其他投资限制. 本理财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其他投资限制.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其他投资限制. 本理财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本理财计划拟投资市场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如下: 投资于标准化固收类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等标准化资产具体规范的交易场所,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可支持产品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上述资产受限于市场交易活跃度,或当出现风险事件后,可能会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同时市场资金面紧张也可能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意愿,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投资于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如有):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而产生信用风险,从而无法如期兑付进一步引发流动性风险。
其他投资限制. 7.2.3.1 本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7.2.3.2 本产品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2)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7.2.3.3 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2) 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7.2.3.4 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 (2) 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 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 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4)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 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 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特 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7.2.3.1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两类:
其他投资限制. 对关联方交易的 监督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备注 本投资监督事项根据理财产品文件制定,托管人以此投资监督事项表为准进行 投资监督。如投资监督事项需要调整的,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无 □有:。 甲方(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乙方(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附件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单个理财产品名称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 名称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个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详见我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具体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我行签署的《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HTNJLCTG2019)的规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为我行发行的单个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开立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HTNJLCTG2019)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其他投资限制.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比例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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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本基金应将至少 60%的非现金资产集中投资于大盘风格股票库、中盘风格股票库、小盘风格股票库中的一个股票库;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遵循下列(16)-(20)的投资组合限制: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非现金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至少 60%的非现金资产集中投资于大盘风格股票库、中盘风格股票库及小盘风格股票库中的一个股票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3)、(24)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