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投资限制 样本条款

其他投资限制. (1)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 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6 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其他投资限制. 本理财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其他投资限制.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其他投资限制. 本理财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本理财计划拟投资市场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如下: 投资于标准化固收类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等标准化资产具体规范的交易场所,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可支持产品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上述资产受限于市场交易活跃度,或当出现风险事件后,可能会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同时市场资金面紧张也可能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意愿,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投资于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如有):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而产生信用风险,从而无法如期兑付进一步引发流动性风险。
其他投资限制.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比例的 60%。
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特 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7.2.3.1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两类:
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其他投资限制. 7.2.3.1 本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7.2.3.2 本产品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2)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7.2.3.3 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2) 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7.2.3.4 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 (2) 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 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 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4)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 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 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其他投资限制. 对关联方交易的 监督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备注 本投资监督事项根据理财产品文件制定,托管人以此投资监督事项表为准进行 投资监督。如投资监督事项需要调整的,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无 □有:。 甲方(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乙方(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附件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单个理财产品名称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 名称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个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详见我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具体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我行签署的《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HTNJLCTG2019)的规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为我行发行的单个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开立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HTNJLCTG2019)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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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限制 15.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5.2 除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因或就提供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所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成本、申索、開支、損害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 任,包括但不限於: (i) 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發生任何中斷或失效;或 (ii) 客戶在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通訊時發生任何失效、阻延或誤差;或 (iii) 客戶在使用服務傳送訊息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或 (iv) 在提供或停止服務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 (v)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客戶通訊設備。 15.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i) 對於服務的所有權、是否適合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標準之保證或責 任; (ii) 對於服務不會中斷、沒有誤差、不具感染或破壞特性的保證或責任; (iii) 對於使用服務所獲得的任何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5.4 在不影響第 15.2 及 15.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服務(包括由第三方所提供 者)能夠成功接駁或滿足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對透過任何其他網絡或超出本公司網絡(包括網絡中所使用或就網絡所使用之所有設施及相關設備)終端所傳輸之服務概不負責。 15.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服務提供或本協議而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收入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溢利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5.6 任何透過增值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均由第三方資訊提供商提供。本公司及第三方資訊提供商對所提供資訊概不作任何形式之保證,且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及/或一致性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對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或任何一方使用或取用所提供之上述資訊,即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納並同意接受本免責聲明約束。

  •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 使用限制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本行未限定需採連線授權方可使用,於飛機上之使用方式與一般凸字信用卡相同,惟因飛機上須採離線交易,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航空公司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無法交易之情形。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 在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适用本条第(11)款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6)、(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