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与配合 样本条款

分包与配合. 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 38 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 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 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 %作为总承包服务 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与配合. 21.3.1 本项目承包人需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合同总价款(计费基础不含甲供设备、甲供材料费)的 1.9%,该笔费用将由招标人从中标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总承包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施工用电源、水源、预埋、收边、收口、成品保护、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安全管理、收集汇总竣工资料、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单位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等工作。
分包与配合. 21.4.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4.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21.4.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4.4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发包人不排除因特殊情况下将极少数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给第三方,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0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与配合. 1.3. 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 38 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 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 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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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1】元; 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详见“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納入期限 令和4年3月31日

  • 成电医星 2013-04-17 2014-09-0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