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下述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可选保险责任. 身故遗体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
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死亡、伤残的,保险人将依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可选保险责任. 未成年子女陪护津贴
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 8.6 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后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8.7 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3
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11 进行治疗的,我们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12 规定标 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8.13,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 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 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 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同一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
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您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初次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 60 周岁(不含 60 周岁生日),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 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如果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 金、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可选责任一:额外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二: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责任三:首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三项。您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您只有 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一:额外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二: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
可选保险责任. 是在已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可选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可选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可选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