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情况 样本条款

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世基投资不会因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产生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从事的经营范围为药物研发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利用其核心技术——DNA 编码化合物库(DEL)技术提供药物期发现阶段的研发服务以及新药研发项目转让。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XX XX(李进)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聚智科创、聚智科成,该等企业均不从事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XX X(I 主要内容为: 李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 若发行人上市,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人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 (1)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2) 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在发行人上市后,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4、 本人作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或通过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业务或活动。 5、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同业竞争情况. 本基金的同业竞争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运营管理机构等,前述竞争主体及竞争业务的具体情况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三胞投资及其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科控股共有 20 家直接控股的公司,国科控股及其直接控股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1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 司 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2 中科实业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能源环保(投资运营垃圾焚烧发电)、稀土永磁材料、光机电 一体化等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重组完成后,中材股份旗下控股子公司中材金晶存在合营公司庞贝捷涉及玻璃纤维业务,尚未注入中材科技。在本次重组中,中材股份选择有利于提高中材科技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泰山玻纤相关资产注入;对于其他涉及玻璃纤维业务但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企业,为进一步避免中材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中材科技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维护中材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材集团、中材股份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作出了相应安排。具体请参见“第十二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七十镱金融不会因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产生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第二大股东郜春海,第三大股东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 56.1086%的股权。报告期内,京投公司、基石基金、郜春海、交大资产、交大创新、北京交通大学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京投公司、爱地浩海、交大资产、交大创新以及京投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交控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没有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交控科技(含其子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如有)目前没有、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交控科技从事的现有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如果本单位现在及未来存在任何与交控科技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交控科技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交控科技; 3、 本单位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交控科技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专 有技术、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以及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4、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单位不再是交控科技的股东为止; 5、 若在该期间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将立即停止与交控科技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单位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交控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为郜春海、唐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交控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没有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交控科技(含其子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如有)目前没有、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交控科技从事的现有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如果本人现在及未来存在任何与交控科技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交控科技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交控科技; 3、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交控科技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专有技术、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以及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4、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任何与交控科技的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并适用于商业化的,应优先转让予交控科技; 5、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人不再是交控科技的股东且不担任交控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6、 若在该期间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立即停止与交控科技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如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交控科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 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交控科技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