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 指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类似的社会医疗保险,以被保险人实际参加者为准;被保险人未参加的,每次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 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 疗保险,包括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中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29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 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8;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1的机 动车;
(7) 既往症22;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避孕、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 疗、人工受孕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9) 被保险人整形、整容、美容、修复、变性、性功能障碍治疗、包皮环切 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医疗事故23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 假牙等)、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12) 牙齿整形、牙齿美白、牙齿修复、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 视力矫正手术不在此限;
(1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4,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
(14) 遗传性疾病2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6,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肾髓质囊性病”、“骨生长不全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艾森门格综合征”或“脊柱裂”,则不在此限;
基本医疗保险. 指在中国境内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医疗费用 补偿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若投保人未投保任何可选保险责任的,则本合同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和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