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use cookies on our site to analyze traffic, enhance your experience, and provide you with tailored content.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

保证续保 样本条款

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期间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3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如果您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则自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3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按当时的费率申请重新投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重新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3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保证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或自您重新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连续五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您未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的,保证续保期间即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按被保险人续保时年龄和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保证续保期间,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理赔情况或保险停售而拒绝被保险人的续保申请或者调整续保保险费。 保证续保期间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2) 本附加合同中“4.2 如实告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保证续保. 释义 7.24 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保证续保. 本合同是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只要您未如本保险条款“2.3.3 保证续保权终止”的约定 丧失保证续保权且未向我们明确声明不再续保,本合同将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自动续保 1 年,但您需要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天内按本产品的费率表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才能继续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您如本保险条款“2.3.3 保证续保权终止”的约定丧失保证 续保权,我们不再接受续保。您失去保证续保权后,再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的,按首次投保处理,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等待期和保证续保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2.3.1 保证续保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为 3 年,自您首次投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每3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保证续保. 2.2.1 保证续保期间 2.2.2 保证续保权 1)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被保险人年龄变化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该保险费不因本保险的整体费率调整而改变; 2)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3)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不因该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2.2.3 保证续保权终止 1)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3) 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 7.2 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缴纳相应的续期保险费; 4) 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终止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
保证续保. 本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续保。若续保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 首次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46 周岁且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并且被保险人年满 (2) 首次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46 周岁且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但被保险人年满 46 周岁后非连续投保本保险产品的,或首次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46 周岁且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确定为 既往症的,或首次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 46 周岁的,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 (3) 续保时,依据本合同和其他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合同(包括本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累计给付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已达到附表一中所列的“医疗保险责任终身保险金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未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本公司提出停止续保申请,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为投保人自动办理续保,续保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 年,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变更本保险产 品,但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变更本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投保人,经投保人同意该变更,本公司将采用变更后的保险产品按前款规定办理续保,如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未同意该变更,则本公司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续保本保险产品,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保证续保. 4.3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4.4 宽限期
保证续保. 本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果我们未调整本产品,且您未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向本公司提出停止保证续保申请,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1 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果我们决定调整本产品,我们将及时通知您。若您同意调整本产品,我们将按照调整后的保险产品为您办理续保,新续保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 1年,新续保合同将根据本条前款规定保证续保;若您不同意调整本产品,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新续保合同的权利,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 24 时起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保证续保. 7.2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保证续保. 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保证续保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