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5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5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5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5.2.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5.2.1.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15.2.1.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15.2.1.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15.2.1.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8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8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8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