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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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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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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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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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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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原任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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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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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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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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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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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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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原任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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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构成;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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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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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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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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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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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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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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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Fund Custody Agreement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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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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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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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中欧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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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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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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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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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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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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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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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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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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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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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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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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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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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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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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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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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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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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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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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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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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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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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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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中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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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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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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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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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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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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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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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15.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14.1.2 15.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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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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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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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3.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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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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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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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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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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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83)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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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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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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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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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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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人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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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决议应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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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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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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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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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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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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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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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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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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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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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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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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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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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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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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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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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原任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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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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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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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构成;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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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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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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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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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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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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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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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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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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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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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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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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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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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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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