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费用调整 样本条款

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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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代金の支払 第5条 発注者は、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後、原則として検収の翌月末までに代金を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雑 則 取引残高報告書の交付)

  •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 净值披露 (1)建仓期结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该资产净值、份额净值扣除当期应付未付的理财费用,但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