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 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或污染,所产生的维修费 用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造成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成品保护.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 对已完成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 何损坏或破坏。任何未完成的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 关工程或工作的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
成品保护. 本合同约定可调整价款的项目外的其他风险。
成品保护.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进行成品保护、清洁和警示,并需考虑在竣工移交前反复保护的措施及费用,承包人报价中充分考虑采取此类措施所带来的费用,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另行要求发包人承担。
成品保护. 竣工验收移交前现场所有设施设备由中标人负责看护。
成品保护. 是贯穿施工全过程的关键性工作,是提高成品一次合格率、一次成优率的重要措施,乙方应高度重视成品保护工作,在成品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按成品保护方案进行成品保护,避免成品在施工过程中遭到污染或损坏。过程中要设置专职保护人员进行巡视、检查,移交时要做好书面交接验收手续。对不履行成品保护职责、不按要求组织成品保护的乙方按照 3000~5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保洁与修复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应依据合同追究工期责任;乙方按照 1000~3000元/次承担违约金,对损坏成品的责任人按照 500~2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故意破坏成品的责任人应清理出场。
成品保护.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并对所造 成的损伤、损害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费用。对采取的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发现损坏应及时抢修,确保在影响范围内的设备、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为此增加的技术措施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浙江省、杭州市工地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执行。所发生的 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性设施费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施工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或分包。 进场项目班子应是承包人建制内的,挂靠承包人或临时拼凑的施工班子,一经发现并经 查实后,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施工合同将被中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派驻现场的施工班子人员数量、年龄结构、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不称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承包人应在一个工作周内作出更换,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拒绝和拖延。 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包人 对于必须连续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因电力不足或停电,应自备发电机确保连续施工,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否则由承包人承担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承担与周围群众及民间组织的协调、沟通、安抚任务,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如承包人不能协调好与周围群众的关系而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结果,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成品保护. 严禁将吊顶吊筋固定在风管、水管、电管、桥架等设备上或其吊挂件上。施工过程中 不能蹬踩其他已经完成的顶内设备、管线。 33 2、为了更好地保护成品,其他工种的吊挂件不得与吊顶吊筋或龙骨连接。吊顶板安装必须 在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试水、保温等工作全部完成验收后才能进行。
成品保护.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 并对所造成的损伤、损害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费用。对采取的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发现损坏应及时抢修,确保在影响范围内的设备、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为此增加的技术措施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成品保护. 绿化养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