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80 天;
(2)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除上述 7、9、10 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投资组合限制. 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 5%,以保证账户的流动性;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投资组合限制. 投资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比例最大可达 10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 5%。 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利率风险及企业信用风险。其中债券投资基金会有少量股票仓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