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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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4)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5)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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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4)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5)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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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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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4)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5)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10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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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Appears in 2 contracts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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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4)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5)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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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 8)、14)、(6)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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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82)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8)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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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5、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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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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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单只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0)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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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 上述组合限制中第 8)、14)、(6)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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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5%-3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9) 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 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911)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12)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或 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不低于 1 亿元;
(13)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14)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 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8)、(9)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8)、(9)、(20)、(23)、(2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2046 年第一个工作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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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单只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0 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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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2) 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8)、(15)、(16)、(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5)、(6)、(9)-(14)、(17)、(20)-(2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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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不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6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5)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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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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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运作期限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2) 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9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8)、(15)、(16)、(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5)、(6)、(9)-(14)、(17)、(20)-(2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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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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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 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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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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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7、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中签未卖出的新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8%时,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当该比例降低到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新股申购;
16、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因网下申购而有锁定期限的股票的未流通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5%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当该比例降低到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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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5、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法律、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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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至少有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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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A.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欧洲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7)、(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C.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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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4)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5)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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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上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至少有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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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i、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j、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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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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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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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5、 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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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数字经济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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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A.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境外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5%-50%,投资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中国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50%-95%。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4)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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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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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4)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5)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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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6、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1、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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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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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 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1) 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6)、(7)、(14)、(15)、(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5)、(8)-(13)、(16)、(19)-(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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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4、 基金持有的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6、 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第 9、10、12 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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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4)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5)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10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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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 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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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1、5、7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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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1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他基金中基金;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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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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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5、 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 5、12、1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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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62)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73)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84)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2、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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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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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2)、(18)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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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他投资工具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保证流动性需要;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9、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不受此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 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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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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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b、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c、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d、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e、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f、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g、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h、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i、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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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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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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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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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A.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境外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5%-50%,投资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中国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50%-95%。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4)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C.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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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9) 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A.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B.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9)条以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遇流动性问题等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在规定时期内调整完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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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 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 5%-40%;
6、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起不超过 6 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6、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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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用于投资债券类品种;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不得从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及股票权证;
6. 本基金通过参与新发行股票申购获得的股票从可流通交易之日起持有期不超过 60 个交易日;
7. 本基金通过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从转股之日起持有期不超过 60 个交易日;
8. 本基金通过参与可分离转换债券认购获得的股票权证须在权证上市之日起在 60 个交易日内转股或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产品发行总量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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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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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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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A.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日本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7)、(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C.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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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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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4、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符合《基金合同》定义的未被市场主流认同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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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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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8、11、12 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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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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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62)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73)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84)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2、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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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i、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j、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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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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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高成长性企业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9、10、15、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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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他投资工具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保证流动性需要;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9、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不受此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 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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