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样本条款

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 在理财计划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指令启用函。 电子指令启用函(详见附件)应明确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传真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甲方采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釆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 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 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 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邮件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指令启用函。 电子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釆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 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指 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和托管网银传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乙方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深证通电子指令直联系统简称电子指令系统,是指甲乙双方的技术系统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接口对接,以实时报文的方式传输相关指令的系统。 深证通电子指令简称电子指令,是指甲方通过电子指令系统发送给乙方,要求乙方执行相应资金收付或交易查询的指令,包括资金清算划拨指令以及交易查询指令。 甲方通过电子指令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包括:电子划款指令、电子估值对账、资金明细查询和资产明细查询等,具体以甲乙双方电子指令系统已实现功能为准。
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 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和通过预留邮箱发送的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电子指令 启用函(附件四) 。 电子 指令 启用函应明确 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及预留邮箱、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 需要变更的,甲方 应 事先 向乙方更新 指令启用函。 传真 指令启用 函 内容 包括甲方采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 传真指令的号码及预留邮箱、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 函内容 需要变更的,甲方 应 事先 向乙方更新 指令启用函。 甲方知晓、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和使用上述被授权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甲方确认并承诺,甲方已获得被授权人员同意向乙方提供上述个人信息,且被授权人员已知晓个人信息使用用途。上述个人信息将用于本合同下托管业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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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证券投资基金 (1) 非上市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 合法性原则 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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