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变更.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保单持有人发生控制权变更,则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将仅适用于上述控制权变更生效日之前发生的不当行为。保单持有人或列名母公司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上述控制权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控制权变更. 控制权变更是指:
2.3.1. 任何个人、机构或团体:
(i) 取得保单持有人 50% 以上的股本;
(ii) 取得保单持有人的大多数表决权;
(iii) 掌握了保单持有人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或类似职位)的任免权;
(iv) 根据与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控制了保单持有人的大多数表决权;或
(v) 与保单持有人合并,以至保单持有人失去了其法人主体地位;或
2.3.2. 破产信托人、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企业重组人(或类似官员或个人)被任命成为保单持有人的代表。
控制权变更. 是指:
2.2.1 任何个人、机构或团体:
(i) 取得投保人 50% 以上的股本;
(ii) 取得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
(iii) 掌握了投保人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或类似职位)的任免权;
(iv) 根据与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控制了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或
(v) 与投保人合并,以至投保人失去了其法人主体地位;或
2.2.2 破产信托人、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企业重组人(或类似官员或个人)被任命成为投保人的代表。
控制权变更. 单承保的其他事件。 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适用于在控制权变更生效日之前实施的不当行为或发生的本保险 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且应不迟于控制权变更后的三十(30)天。 作为本保险单提供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上述控制权变更 情形除外),且本保险单的全部保险费在控制权变更之日应被视为全额满期已赚取。 尽管控制权变更对保险责任范围会产生影响,但任何一方均无权解除本保险单(未支付保险费的
控制权变更. 指在一项或多项关联交易中,一方出售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一方被另一家公司收购、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合并、联合、融合或任何其他组合;或一方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股本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控制权变更. 控制权变更是指
4.3.1 任何个人、机构或团体:
(i) 取得投保人 50% 以上的股本;
(ii) 取得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
(iii) 掌握了投保人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或同等职位)的任免权;
(iv) 根据与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控制了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
(v) 与投保人合并,以至投保人失去了其法人主体地位; 或
(vi) 被任命为投保人的破产信托人、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保管人、企业重组人(或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内类似职能的官方或个人),或投保人成为持产债务人(或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内的类似身份)。
4.3.2 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纳入国家或政府所有,将投保人国有化;
4.3.3 任何政府、准政府或政府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它监管机构、主体或基金实体或金融稳定基金:
(i) 掌握了投保人股东会的表决权;
(ii) 解散投保人的董事会;
(iii) 任命投保人的管理委员会;或
(iv) 部分或全部接管投保人的运营,或部分或全部处置此类事务。
控制权变更. 1、 如果甲方的直接控股股东(直接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该方 50%以上股权/股份的股东)变更,或者北部湾港务集团不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甲方 50%以上股权/股份,则乙方和丙方有权按照各方商定的比例及价格收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如果乙方和丙方中的任何一方的直接控股股东(直接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该方 50%以上股权/股份的股东)变更,则甲方和另一非变更方有权按照各方商定的比例及价格收购直接控股股东变更方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2、 本条款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
(1) 若任何一方的重组是政府指定、从而导致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需从现有股东转让给该政府指定的其他方时,本条款不予适用,但在此情况下,股东变更的一方应在获悉重组事宜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两方并保证其他两方的权利和权益不受负面影响。
(2) 甲方采用增资扩股方式导致其控股股东的股权比例下降至 50%以下,但甲方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尚未丧失控制权的。
控制权变更.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所有权权益,使其得以委任董事会(或其等同组织)的大多数成员,或对你或对为支持你的义务而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的任何人行使控制权。你,该保证人或担保提供者在其资本结构方面进行任何重大变更。
控制权变更. 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指定的接收代表完成交付材料并配合下列控制权的变更事项,包括:
1) 材料的交付
A、 证照、公章等;
B、 目标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文件以及正副本(如有),以及银行开 户许可证及从事目标公司业务所必需的其他证照、登记和许可;
C、 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其他专门用途的公章、在所有银行及其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印鉴以及其他为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络所使用的其他印鉴(包括签名章等);
2) 财务手续
A、 目标公司所有银行账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以及目标公司在任何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其他所有账户的相关合同、账户卡、密码、预留印鉴、最近一期对账单。
B、 目标公司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凭证及各种财务报表。
3) 资产相关手续 目标公司持有的租赁合同正本、不动产权证、各类特种设备的证照、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权利证照等;
控制权变更. 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诚志股份将发生控制权变更,其必须事先通知空气产品
(i) 终止本合同并清算合资公司;
(ii) 以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将空气产品在合资公司的所有股权出售给诚志股份;或
(iii) 以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购买诚志股份在合资公司的所有股权。“控制权变更”系指诚志科融不再是诚志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